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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例外

大律师网 2017-02-22    0人已阅读
导读:破产债权的例外 为准确确定破产债权的范围,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实施,某些债权被排除在破产债权的范围之外,规定其不得作为破产债权通过破产程序受偿。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

破产债权的例外

为准确确定破产债权的范围,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实施,某些债权被排除在破产债权的范围之外,规定其不得作为破产债权通过破产程序受偿。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这就是关于破产债权例外的明确规定。破产债权例外所应包括的内容,我国《破产法》规定的有关内容散见于多处条文之中。例如该法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第三十一条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的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破产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除金的滞纳金;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破产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对该条第一款第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等等。破产债权的例外大致体现为以下几项内容:

1.破产宣告后应得的利息

该部分债权要被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其原因在于,破产债权以破产宣告之时所存在的债权为限,债权发生于破产宣告前才能视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后应得的利息,应被认为是产生于破产宣告后的新债权。这种新债权当然不能别人破产债权的范围。从实践上看,如果允许将破产宣告后的利息作为破产债权,那么时有利息债权的债权人在分配上势必处于优势,从而有损无利息债权人的利益,而这与破产法公平保护债权人这一立法宗旨不符。因此,在计算破产债权的时候,凡是有利息者均应计算到破产宣告停止,破产宣告后的利息一律扣除。

2.债权人因参加破产程序而支出的费用

这类费用包括债权人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申报债权费用,邮电通讯、送达通知的费用,债权人为了参加债权人会议而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这些费用不列人破产债权的原因有二:第一,此类费用是各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单独支出的,且该债权发生的原因、范围对各破产债权人来说基本上是相同的,不清偿此类债权一般不会造成对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损害;第二,债务人在破产时已经资不抵债,原有的债权已不能如数偿还,再给破产人增加额外负担,实际受损的依然是各债权人。同时,如果承认这部分费用为破产债权,不利于节制债权人的花费和破产程序的经济节约。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破产程序中所支付的破产财产的管理费、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以及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均与上述债权性质不同,是破产程序启动后为保证全体债权人债权实现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例外,而是作为破产费用,按照《破产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3.因破产宣告后的债务不履行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

因破产人不履行债务的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如果在破产宣告前就已经存在,应别人破产债权的范围。但如果因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由此所造成的债权人损失则不能别人破产债权。这是因为,破产本身可以认为是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由于宣告破产而不履行义务并不因此而承担不履行的责任。我国破产法既然把破产宣告后的利息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那么,破产宣告后的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也不应列入破产债权之中。至于在破产宣告后破产管理人或破产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的行为而致他人以损害的,赔偿金可以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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