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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者为无名氏 保险公司仍须赔偿

大律师网 2017-02-22    0人已阅读
导读: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为无名氏,无法确定赔偿权利人,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不赔偿江苏省建湖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保险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7万元。   2009年10月1日,符某驾驶某商贸公司的一辆轿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为无名氏,无法确定赔偿权利人,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不赔偿江苏省建湖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保险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7万元。

   2009年10月1日,符某驾驶某商贸公司的一辆轿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一名“无名氏”被撞,后抢救无效死亡。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负次要责任。后交警部门向车主代收事故赔偿款18万元,其中,11万元由交强险支付,剩下7万元,因商贸公司已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对于是否应赔付,双方意见不一,商贸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条款中没有“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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