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车辆没有过户造成交通事故原车主不承担责任司法解释

大律师网 2017-02-23    0人已阅读
导读:车辆没有过户造成交通事故原车主不承担责任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 原车主不应对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民一他字第32号 2001年12月31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
车辆没有过户造成交通事故原车主不承担责任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
原车主不应对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民一他字第32号
2001年12月31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