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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3)

大律师网 2017-02-24    0人已阅读
导读:第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 第四十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施工企业在编制年度施工、技术计划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和部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安全第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 第四十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施工企业在编制年度施工、技术计划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和部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安全 第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
第四十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施工企业在编制年度施工、技术计划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和部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和本规定附录F的项目,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工业卫生技术措施和辅助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科研试验所需器材、设备、书刊、声像带等。
3.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按国家现行规定和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的规定办理,由安监部门掌握,专款专用。所需设备、材料,应列入企业物资、技术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供应。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后,应与施工计划同等下达,同等考核。各有关工地、部门,必须在所管辖的施工、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按期完成负责。
第五十条 安全施工措施:
1.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2.一般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工地专责工程师审查批准,由班(组)技术员交底后执行。
3.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见附录A)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由班(组)技术员或工地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
4.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见附录B)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须经施工技术和安监等部门审查,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经总工程师批准,由工地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
5.工程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项施工的主要危险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针对工程的结构特点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2)针对施工所选用的机械、工器具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
(3)针对所采用的有害人体健康或有爆炸、易燃危险的特殊材料的使用特点,从工业卫生和技术措施上加以防护;
(4)针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有可能给施工人员或他人以及材料、设备运输带来的危险,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消除危险。
6.经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后的安全施工措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未经措施审批人同意,任何人无权更改。
7.对无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对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人员应重新报批安全施工措施,重新进行安全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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