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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一人公司制度中与公司债权人利

大律师网 2017-02-25    0人已阅读
导读:【债权人保护】公司法一人公司制度中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障相关的规定 我国新公司法修订中吸取了各国一人公司立法的经验,在有限责任公司部分专以一节的方式规定了一人公司制度。其中不乏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制度设计。

【债权人保护】公司法一人公司制度中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障相关的规定

我国新公司法修订中吸取了各国一人公司立法的经验,在有限责任公司部分专以一节的方式规定了一人公司制度。其中不乏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制度设计。

第一,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和缴纳方式。注册资本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人公司清偿对外债务的能力。为了在一定范围内加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立法将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资本限额由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3万元提升为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足额缴纳,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2年内缴足。

第二,禁止滥设一人公司。禁止一个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禁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尽可能地避免投资者滥用公司法人格,滥设一人公司,恶意逃避法律责任。

第三,规定了书面记载、公开登记、告知债权人制度,增强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公司设立的资料载于登记机关的相关资料上,包括是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备债权人查阅;规定一人公司股东在行使股东会权力做出相应决策后,应当作成会议记录,以供债权人查阅;一人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注明“一人公司”字样,以便使得一人公司的债权人在同公司交易时充分了解公司的状况,使债权人在交易过程中持应有的谨慎态度。另外,公司法还要求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通过一系列的透明化制度,使一人公司能置于债权人甚至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降低了单一投资者损人利己不法交易行为的可能性。这些较为严格的制度可以视为一人公司股东享有有限责任之利益所应付出的代价。

第四,设立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谓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股东利用控股权滥用法人人格从事违法或规避法律行为,致使法人独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责令股东负无限责任的法律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为“揭开公司面纱”。事前预防制度的设置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一人公司不良效应的产生,但毕竟这种防范措施不是万能的,滥用一人公司法人格的现象仍然会出现。如果单一投资者试图将股东等同于公司,股东权益等同于公司权益,这不仅严重背离了公司与股东分离的原则,而且也导致公司与股东人格差别客观上的同一,法人独立存在的根据丧失殆尽。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惩罚恶意投资者,有必要赋予债权人“揭开公司面纱”以实施事后救济、对投资者直接追诉的权利。

因此在一人公司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后,如果一人公司的债权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一人公司股东利用一人公司的存在,采用欺诈、侵吞公司财产、混同公司与股东财产;或股东集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大权于一身,公司资产严重不足,制造“破产”假象等手段,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则可以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直接对一人股东提起诉讼。当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适用是以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为逻辑前提的,在承认其法人存在的同时,只是针对特定事件否定其法人人格,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一体。

需要说明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与其他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在举证责任的承担上是不同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负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举证义务,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是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其他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则由提出该主张的当事人承担。即债权人或者他人认为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同时负有对该主张举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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