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出台,基本上构建了我国证券信用交易保证金制度。
《实施细则》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1)交易保证金水平,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2)保证金缴纳方式,投资者可以以现金和证券两种方式缴纳保证金。
(3)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如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4)维持担保比例水平,《实施细则》规定“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
(5)强制平仓的条件,在融资融券交易开始之后,证券公司“逐日盯市”并进行“逐日结算”,在保证金追缴点发出担保物追加通知,如客户在两个交易日内未能按期补足担保物(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或者到期未能偿还债务时,证券公司可依据合同约定实行强制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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