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芬克斯SPHINX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2007商标异字第01901号
北京鼎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上海泛飞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鼎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理标致汽车公司对上海长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上海泛飞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4期《商标公告》第3027315号“斯芬克斯SPHINX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的主体图形部分与异议人“立狮图形”商标几乎完全相同,并使用在相同商品上,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完全不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由中文“斯芬克斯”、英文“SPHINX”及图构成,其与异议人图形商标在呼叫、构图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并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027315号“斯芬克斯SPHINX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抄送:上海长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斯芬克斯SPHINX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