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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大律师网 2017-03-06    0人已阅读
导读:【保证期间诉讼时效】关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案例】 甲公司于2004年12月30日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保证人为丙公司,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2006年5月1日,乙银行起诉甲公司偿还债款,甲公司于1

【保证期间诉讼时效】关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案例】 甲公司于2004年12月30日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保证人为丙公司,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2006年5月1日,乙银行起诉甲公司偿还债款,甲公司于10月1日还款30万元。乙银行便于10月5日起诉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 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拒绝承担。

丙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分析】:

本案涉及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经过,而债权人未向其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合同中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则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法律后果。

保证之债是合同的一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保证既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又受诉讼时效的规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均可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保证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其效力在于消灭债权人的实体请求权,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况;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其效力在于消灭胜诉权,诉讼时效可以依法中断、中止或延长。

2,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当然不发生诉讼时效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解释》在一般保证中,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止。

在本案中,因未约定保证期间,其保证期间适用法律的规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到2005年6月30日。丙公司的保证责任形式为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即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的中断必须以债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前提。因此,丙公司的保证责任期间中断,对于甲公司无力承担的20万元,丙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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