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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的分类

大律师网 2017-03-06    0人已阅读
导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学生伤害事故的分类 为了对学生伤害事故有更深入的认识,笔者将常见的学生伤害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概括为以下几类: 1.学校设施事故 学校设施事故,是指由于学校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的设置或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学生伤害事故的分类

为了对学生伤害事故有更深入的认识,笔者将常见的学生伤害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概括为以下几类:

1.学校设施事故

学校设施事故,是指由于学校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的设置或管理存在缺陷而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广义的学校设施指一切由学校所有或由其管理的场所和设备,包括校舍、学校授课的教学场所、学生的宿舍、食堂、厕所、操场等学生在校期间的活动场所及这些场所内的设备。学校要保证其设施处于合乎要求的安全状态,即要保证其设施的设置和管理不存在欠缺。“设置上没有缺陷”,是指学校的设施在建筑或购置时没有瑕疵,不存在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隐患。“管理没有缺陷”,是指学校应当及时地对其所属的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保证设施不危及学生的人身安全。

下面即是因学校设施设置上的缺陷导致学生伤害的典型案例:“2001年1月11日下午,浙江温州乐清市后横小学学生郑冬城与同学在学校二楼教室外通道玩耍时,不小心坠落楼下。郑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学校告上法庭。乐清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小学教学楼外栏杆的高度与通道的宽度均未达到《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故学校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2.学生间事故

学生间事故,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因受其他学生的侵害而发生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大多发生在学生之间,如学生间相互打斗,或学生间进行游戏、恶作剧时过失受到伤害等。对于发生在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有的学者认为,由于学校没有履行对处于其监管之下的学生进行适当教育的义务,学校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也有学者认为,发生在学生间的伤害事故,往往不是学校或教师所能预防的,造成伤害事故的原因也与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无关,学校或教师对此均无赔偿责任。5笔者认为,对此类事故,不能一概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教育义务。由于未成年人的预见能力、自我控制能力较低,在学校尽到了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有些事故也难免发生。因此,对此类案件学校是否应当负赔偿责任,关键要看学校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如本文前面所述的向阳学校的案例即是学生间事故,法院审理认为,因教师既没有及时送受伤害的学生去医院治疗,又没有及时通知其家长,致使治疗延误,学校没有尽到对学生的保护义务,对学生的伤残后果负有责任,判决学校负主要责任。

3.第三方致害事故

此处的第三方不包括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由第三方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包括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设备的提供方违反规定,或提供的场地、设备、设施存在缺陷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校外人员或车辆等未经许可进入校园,在校园内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在校园内进行教育、教学设施工程施工,因施工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为学校提供饮水、学生奶、食物等食品的供应商,因其提供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校外附近的工厂排放有害气体、污水污染学校导致学生中毒的学生伤害事故;运输易燃、易爆或危险化学品等车辆在学校周边发生倾覆、爆炸、泄漏导致的学生伤亡事故等。依《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人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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