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在本文中,的小编将为您介绍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以及注册资本的要求等,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证券公司对注册资本的要求
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与从事业务种类直接挂钩:
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项至第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项至第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项至第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三、设立证券公司对净资本的要求
2006年《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净资本是在净资产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反映了净资产中的高流动性部分。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证券公司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