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标题】原告昆明XXX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朱XX、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结日期】2008-08-11 【审理程序】一审
【文书字号】官民一初字第2254号 【审理人员】沈灵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理机构】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官民一初字第2254号
原告昆明xxx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朱xx、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12日受理后,于2008年7月23日由代理审判员沈灵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黎明、李强及被告朱xx、彭xx及朱xx委托代理人田一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6月15日被告朱xx向原告昆明xxx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该欠条约定:“昆明xxx旅行社有限公司股东朱xx负责收回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4月16日的共同团款626700元正,如果此团款在2006年8月31日前收不回来,则视为朱xx欠昆明xxx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借款。”经原告多次向朱xx催收,但被告朱xx一直未向原告上交任何款项。另,在2006年6月15日,被告朱xx还向原告借走现金185290元。两笔借款共计人民币81199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要求朱xx返还上述借款,可其一直未予履行。另外,彭xx与朱xx系合法夫妻,理应与朱xx共同承担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债务。因此诉至本院,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811990元;二、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偿付完毕全部借款之日止该期间资金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朱xx答辩称:原告与被告朱xx是经营合作关系,双方从未产生过借款关系。两笔款项合计811990元均是在业务往来中其他旅行社欠天天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欠款;自己从没收到185290元的现金。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彭xx答辩称:自己与朱xx虽然是夫妻关系,但有自己的合法收入,朱xx的收入并未用于家庭开支,反而还向家里借钱;另外,自己也不知道朱xx借钱的事情,因此彭xx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要求被告朱xx清偿811990元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二、被告彭xx是否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欠条一份,欲证明朱xx欠原告626700元,及该笔款项应视为朱xx欠原告的借款;2、借条一份,欲证明朱xx欠原告借款185290元。
被告朱xx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该笔欠款是自己对原告的借款;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笔款也是其他旅行社对原告的欠款,由朱xx负责收回,自己从未收到过185290元。
被告彭xx质证认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和自己无关。
为支持辩解,被告朱xx提交了以下证据:1、备忘书一份,欲证明被告朱xx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卢x自2006年3月1日起合作经营旅游业务;2、说明一份,欲证明被告朱xx在2006年3月1日成为昆明xxx旅行社有限公司股东,持股49%;3、广份3份,欲证明昆明xxx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总负责人是被告朱xx。
原告质证认为:对朱xx证据1、2、3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和本案无关联性。
被告彭xx质证认为:对朱xx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为支持其辩解,被告彭xx提交了以下证据:1、证明一份,欲证明自己有合法收入;2、借条二份,欲证明被告朱xx还向彭xx父亲借钱,其收入并没有拿回家供家庭之用,反而还向家人借钱。
对彭xx提交之证据,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与本案无关联: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和本案无关联,不予认可。
对彭xx提交之证据,被告朱xx质证认为:对证据1、2均予以认可。
对原告及两被告提交之证据,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之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朱xx提交之证据1、2、3与本案被告彭xx提交之证据1、2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