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的警衔制度】人民警察警衔等级的设置
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7条规定,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总警监、副总警监;
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警监以上的是高级警官,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