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约保证金比例】关于武宁县旅游开发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
1、非基础设施建设型旅游开发项目在正式签约时,旅游项目开发单位必须交纳总投资额0.5-3%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亿元以上重大非基础设施建设型旅游开发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2、旅游开发项目履约保证金交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
3、旅游开发项目未获得建设许可,开发商即开工建设的,履约保证金全部作为违约金处理。旅游开发项目自县旅游局下发项目建设规划批复之日起计算,两年内投资总额未达到该期工程所约定投资金额25%以上的,由按照该期工程投资比例分摊的履约保证金的50%作为违约金处理;两年内未动工建设或五年内未完成该期工程投资的,履约保证金全部作为违约金处理。
4、开发商依照旅游开发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完成投资的,其实际进资确认后,履约保证金按照该期工程投资比例测算并全额返还。旅游开发合同未约定开发建设期限或开发建设期限不明确的,自县旅游局下发项目建设规划批复之日起计算,在两年内完成该期工程投资总额25%以上且五年内完成该期工程总体投资的,其实际进资确认后,履约保证金按照该期工程投资比例测算并返还。旅游开发项目第一期工程建成后,经县旅游局研究同意,确认该项目第一期工程已达到约定投资规模,且投资商具备开发实力和开发诚意的,该项目履约保证金可全额返还。
5、旅游开发项目实际进资额由具备一定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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