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标】浦东新区居住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浦东新区的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居住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推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开发居住房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在建、新建居住小区。
凡居住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并经业主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须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非居住物业或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也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浦东新区建设局是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指导、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新建、在建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居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招标人。
第六条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物业的地址、面积、对投标人的条件和投标文件递交时间等事项。
第七条
招标人可自行组建工作小组,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其中,工作小组应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和物业管理及其他专业人员组成。
工作小组或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议,回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提问。答疑会议的主要内容应形成书面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并具有招标文件的同等效力。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名称、地址;
2、物业基本情况及其主要设施、设备等;
3、委托管理的项目内容和要求;
4、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
5、对编制投标书的项目内容和要求;
6、投标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以及开标、评标的方法与程序;
7、应当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其他说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