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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7-03-14    0人已阅读
导读: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有关问题的 通 知 各县(市)区社保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河北省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有关问题的 通 知 各县(市)区社保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有关问题的 通 知各县(市)区社保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实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2009]39号)、《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社[2009]40号)等文件规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有关问题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业务经办和养老金发放时间   从2009年9月起,当月1日至3日为各项业务数据核对时间,4日至6日为业务结算时间,7日至月底为企业缴费申报、退休待遇审核、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办理和各县(市)区上报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准时间,各项业务数据截止到当月底。从2009年8月起, 7日至8日为各县(市)区上报《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结算表》时间。   养老金发放时间全市统一为当月15日。   二、个人账户记载   在新修订业务软件未启用之前,个人账户仍由各县(市)区社保局按月记载,实行财务(基金)管理部门记载,业务部门复核,确保记载信息准确。   三、清理补录信息   市本级抓紧清理补录1995年底以前在职人员参保缴费信息,综合处牵头,在职职工管理处、信息中心配合,于10月底前办结。   各县(市)区社保机构抓紧清理在职参保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各项信息,摸清底数,确保各项业务数据准确无误。凡缺失信息的,抓紧采集,在10月底前补录完毕。   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办理转移业务,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冀政[2009]55号文件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实现无障碍转移,只转移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不得设置障碍,增加其他条件。跨省级统筹范围流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转出个人账户基金,需经业务处长(科长)审核,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五、参保人员有关待遇支付办法   从9月起改变参保人员有关待遇结算支付办法,各项一次性支付费用由社保机构直接拨付到申领人(或法定继承人)的银行账户,其中,市本级指定银行为石家庄农业银行平北支行,各县(市)区为统一指定的银行。具体办法如下:   (一)企业新增退休人员在待退期间由企业按月发给工资或生活费、需从补发的养老金中抵扣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保机构审核,可以将补发额拨付到企业。否则,补发的养老金将直接拨付到退休人员银行账户。存档机构新增退休人员补发的养老金,由社保机构直接拨付到退休人员银行账户。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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