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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吃完小吃中毒而死

大律师网 2017-03-14    0人已阅读
导读:【损害赔偿】男子吃完小吃中毒而死 在小吃摊上吃饭,竟被毒死。近日,在死因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以小吃摊主未能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食客遭受人身损害为由,判处小吃摊主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万元。 詹某是会泽

【损害赔偿】男子吃完小吃中毒而死

在小吃摊上吃饭,竟被毒死。近日,在死因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以小吃摊主未能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食客遭受人身损害为由,判处小吃摊主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万元。

詹某是会泽者海镇人。去年10月的一天,工作一天的詹某忘了吃饭。回家的路上,他随便找

了镇上老街的一家小吃摊吃饭。吃完饭,詹某回到家里突然觉得胃疼,很不舒服。他心想或许是吃了不干净的东西,吃点药也没太在意。可当胃疼得受不了被家人送医院时已为时过晚。在医院的抢救下,詹某还是离开了人世。医院的诊断,詹某是食用亚销酸盐中毒死亡。

之后,公安机关介入此事。经调查后认为,无法查清亚销酸盐的来源,推定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宋某误将亚硝酸盐当食盐食用;二是不排除他人投毒的可能。

詹某死后,妻子何某以小吃摊主宋某某不遵守开馆子的卫生规定,会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者海分局疏于管理,有严重失职行为为由,将宋某和者海分局告上法庭,要求宋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工商者海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案经会泽县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它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詹某在宋某某的小食摊上吃食物中毒死亡,宋某某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詹某因食物中的亚硝酸盐中毒死亡,没有证据证明者海工商分局有过错,何某要求者海工商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宋某某赔偿何某经济损失6万元,驳回何某要求工商者海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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