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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与投标单位的关系

大律师网 2017-03-16    0人已阅读
导读:【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与投标单位的关系 在招标代理工作中,招标代理单位需要协调处理好的各种关系中与投标单位的关系是比较敏感的,同时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招标代理人员如何把握好自己的工作位置,切实贯彻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与投标单位的关系

在招标代理工作中,招标代理单位需要协调处理好的各种关系中与投标单位的关系是比较敏感的,同时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招标代理人员如何把握好自己的工作位置,切实贯彻好公正、公平、公开的“三公原则”,成为这个环节的关键。

明确的讲,招标代理单位与投标单位之间是不存在服务关系的。招标代理单位所从事的代理工作是接受了招标单位的委托,因此服务对象仅限于招标单位,上世纪90年代行业内曾经提出的既要服务好招标单位又要服务好投标单位的论调在实践过程中被证明是行不通的。从招投标工作程序上看,招标代理单位与投标单位之间的接触被严格限制在报名、发标、现场踏勘、答疑、开标和办理中标手续等环节,特别是从最后一份答疑文件等补充招标文件到达各投标单位之时起到公开开标之前,两者之间关系到该项目的任何实质性接触都是被禁止的。在实际工作中,在上述禁止期内由招标代理人员主动出面与投标单位联系的情况是很少的,然而在利益驱动下投标单位要求与招标代理人员接触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有一些投标单位是在招标单位授意下做的。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代理人员首先要把握好原则,不能违背相关规定;其次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必要时征得招标单位的理解。

另一方面,招标代理单位与投标单位之间是不存在服务关系并不是指招标代理单位不需要协调好与投标单位的关系。一个项目的招标工作是否顺利与各投标单位的配合是分不开的。这里提到的配合主要是指程序上的配合,招投标工作是一项程序严密的工作,各个环节环环相扣,一个环节脱钩可能影响到后续工作的正常进行。而招标代理单位所要做的就是如何获得各投标单位的配合,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运行。招标代理单位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工作:首先是在自己的工作过程中不能限制合理的竞争。随着2004年7月12日国办发〔2004〕56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发布和执行,在公开招标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以歧视性要求阻止投标单位投标的做法已经被明令禁止了。招标代理单位要注意的是招标文件中不应有限制合理竞争的条款,尤其是商务标部分不能以过高的暂定金额和指定金额来弱化造价的竞争。只有有了合理的竞争,各投标单位才能有一个公平的对站战场,各投标单位才能真正的投入力量做好投标工作,而合理、充分的竞争得到的结果对招标单位也是有利的。其次,招标代理单位在工作中对投标单位要给予应有的尊重和帮助。尊重不只是在语言上,更多的是在行动上的尊重,而对投标单位给予的合理合法的帮助则是对他们最大的尊重。例如:招标代理单位在发标、现场踏勘、交纳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等工作中与招标单位等做好协调工作,为投标单位提供一定的方便;在用国标工程量计价规范招标的项目中,与相关计算机软件提供商联系为投标单位组织技术培训,以便于他们投标等等。招标代理单位如果在招投标工作获得了投标单位的充分配合,则项目的进行可以更加的顺利,招标工作顺利的最大受益人是招标单位。

当然招标代理单位的在协调与投标单位相关工作时的努力不仅仅是为了得到各投标单位的理解和配合,更重要的是力争创造一个三公的“竞技场”,让各投标单位都能够充分的发挥自己的技能,而充分竞争的结果为招标单位选择到满意的中标单位。要做到这一点,招标代理单位在工作中要掌握下面三个原则:第一、公平竞争原则:即不歧视原则,是指给予所有参与竞争的投标人平等的机会;按事先公布的不具有任何特别保护或特别歧视条款的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第二、充分透明原则:按《招标投标法》和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使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高度的透明性,公开招标信息和程序,公开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公开开标和评标的结果。第三、权利和义务平衡原则:在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的全过程维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平衡。避免将风险过多的、不合理的推向承包商,导致一方面成熟的、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参与投标,另一方面参与投标的投标单位无法以正常、正当的手法公平竞争,最终损害到招标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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