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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确立的规定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17-03-19    0人已阅读
导读:产品责任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各国都很重视产品责任立法。开展中外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有益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利于保护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丰富法律责任理论,使我国的

产品责任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各国都很重视产品责任立法。开展中外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有益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利于保护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丰富法律责任理论,使我国的产品责任法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网友提问:缺陷产品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确立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解答:《侵权责任法》(全面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第41条前段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对于该矛盾的化解,必须从立法史上进行考察。我国的缺陷产品严格责任确立于《民法通则》第122条前段规定的“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此之前的第三次民法典起草第四次草案并无任何产品责任的规定。通过对比欧共体1985年《产品质量指令》与美国法学会《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第402a条可知,《民法通则》第122条实际上采纳了《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第402a,comment f. business of selling.的规定,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均适用严格责任。1993年颁布的《产品质量法》第29条延续了这一思路,是对《民法通则》第122条的明晰化。需要注意的是,《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订时,第29条全文保留并变更为第43条,增设的第57、58条均使用了“连带责任”字样,这实际上确认了第43条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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