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流程】招投标不符合法律程序
2009年4月22日上午09点30分,在云南昆明兴昭酒店召开的《昭通市广电局广电中心空调系统优化设计、设备、安装施工项目》公开招标开标会议,开标过程不符合法律程序,作为监管的纪委监察部门也没有提出异议,纪委监察部门是否是监管不力,还是不作为呢
2009年4月30日,在“昭通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信息网”上公然公示了上述招标的评审结果,竟是投标文件中存在诸多问题的单位奇迹般中标了,作为一个全程参与开标过程有良知的公民,我极度愤怒,顿时发现法律在这些人面前显得是这么的渺小,任何法律条例都是这么的苍白无力。便于2009年5月4日书面实名投诉到:昭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昭通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昭通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共产党昭通市委员会、昭通市广播电视总局等相关部门,几经催促和落实,无果。于2009年5月14日又递交了投诉书到以上单位,几经催促和落实,无果。于是书面、传真、网络、送达形式向云南省监察厅、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昭通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几经催促和落实,无果。 2009年5月22日又一次传真形式向昭通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递交了材料,终于等来了一份传真形式的回复。一看落款日期为2009年5月6日,更让人愤怒的是:只有回复而没有处理意见,用意何在避重就轻,有意敷衍、搪塞,试图掩盖此次招投标的违法行为,我们见到回复后立即实名提出质疑,亦无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专家组在评标时对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诸多问题和重大偏离视而不见,竟然打了高分,而且还能中标。即使不同的专家对同一方案的观点完全可能不同,但所有的参数、评标标准都是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专家组此次的评分实在令人费解,何来的“公平、公正”。失去了专家组的意义,无任何权威可言,不得不让人怀疑是专家组的水平问题呢还是职业道德问题按照七部委颁布的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暂行规定》处罚条例,应对专家组作出相应的处罚。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还社会一片纯净的天空,给投标各单位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意见。呼吁有关部门给于核查,请求新闻媒体给于高度关注为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