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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警示标志有责任

大律师网 2017-03-21    0人已阅读
导读:2008年6月17日中午,家住宜宾城区刘臣街的消费者蒋先生带儿子到大观楼某快餐店吃饭,花费139元。其12岁的儿子到卫生间洗手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家人赶忙将孩子送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左手肘冠状骨折,经29天的住院治

2008年6月17日中午,家住宜宾城区刘臣街的消费者蒋先生带儿子到大观楼某快餐店吃饭,花费139元。其12岁的儿子到卫生间洗手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家人赶忙将孩子送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左手肘冠状骨折,经29天的住院治疗基本痊愈,共花去治疗费、西医药费以及后续产生的理疗费等共计2843.9元。

双方在赔付金额上发生了分歧,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7月24日,蒋先生投诉到南城工商所。

南城工商所先后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由于快餐店未在其经营场所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对此事件承担相应责任。双方达成一致,商家同意按照85%的比例承担责任,一次性支付蒋先生儿子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贴、交通费等各种费用共计41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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