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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对基于票据产生的债权的

大律师网 2017-03-22    0人已阅读
导读:【破产债权范围】《破产法》对基于票据产生的债权的规定 《破产法》第55条规定“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这是为了

【破产债权范围】《破产法》对基于票据产生的债权的规定

《破产法》第55条规定“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这是为了维护票据作为无因证券的地位,保障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票据的流通信用。

票据作为流通证券,经背书后可不断地转让,所以其债务人是特定的,而债权人则是不确定的,凡持票人即为债权人。由于票据为无因支付的票据,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要求付款或承兑时,在正常情况下,付款人或承兑人便应当予以付款或承兑。在票据的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后,如付款人或承兑人明知其破产的事实仍然付款或承兑,自然应当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损失。但在宣告破产后,如果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破产的事实而付款或承兑,由此所产生的债权如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便会受到损失。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付款人或承兑人在付款或承兑时,便要对票据进行严格的审查,这必然会造成票据支付的拖延,从而影响其流通性。因此给经济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要远比承认付款人或承兑人的破产债权为大。故而,各国在立法中往往规定,在此种情况下,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债权为破产债权,如日本破产法第57条的规定。因对票据的付款而产生的债权,属于现实之债权,可不受限制地参加破产清偿。但因对票据的承兑而产生的债权,则属于将来之债权,性质为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对其清偿应遵循有关对附条件债权清偿的原则

此项规定不适用于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事先已经收受票据资金的情况,因在已有预受资金时,付款人或承兑人本不存对破产人的债权。此外,通常各国立法还规定,上述清偿原则可适用于其他以金钱或其他物的给付为标的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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