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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现有环境法中的体现尚不明确

大律师网 2017-03-23    0人已阅读
导读:改革开放以来,可持续发展理论越来越强地影响着环境法的理论和实践,逐渐成为环境法学的一种重要理论。但是现有环境法中,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贯彻还存在不足之处。  首先,我国环境法并没有将可持续发展的战...改革开
  改革开放以来,可持续发展理论越来越强地影响着环境法的理论和实践,逐渐成为环境法学的一种重要理论。但是现有环境法中,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贯彻还存在不足之处。  首先,我国环境法并没有将可持续发展的战...

  改革开放以来,可持续发展理论越来越强地影响着环境法的理论和实践,逐渐成为环境法学的一种重要理论。但是现有环境法中,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贯彻还存在不足之处。

  首先,我国环境法并没有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作为立法目的。《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防治污染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

  而且,环境与资源的法律和政策之间存在脱节的现象。如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单行自然资源法中,对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缺乏具体的规定,致使这些自然资源的法律难以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使可持续发展还停留在政策阶段,未上升到法律层面,缺乏强制力。

  其次,《环境保护法》从基本原则、制度到法律责任等皆偏重于污染防治,着重末端控制,忽视了对自然资源的具体保护,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缺乏有力支撑。

  就基本原则而言,《环境保护法》缺乏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原则。就制度而言,《环境保护法》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缺乏有关制度的支撑,对资源更新补偿机制的规定尚处于空白。加之我国现行的产品成本核算体系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没有计入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代价和自然资源的固有价值,从而造成在价格体系上“资源无价、原材料低价、产品高价”的扭曲现象泛滥。

  就法律责任而言,《环境保护法》缺乏对破坏自然资源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有原则性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即依照自然资源单行法的规定追究破坏自然资源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而实际上,自然资源单行法对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也没有做具体规定。

  第三,我国环境法与资源法之间存在不统一的现象,应以可持续发展原则加以整合。

  第四,环境与资源立法相当一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一些带有计划经济特征的法律规定已明显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必须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下,通过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完善监督管理,加强制度之间的协调性、统一性、互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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