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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大律师网 2017-03-23    0人已阅读
导读:【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关于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三个月不按期还贷被银行起诉,两名保证人也成被告,但其中一人身陷狱中,另一人辩称当初受了骗,以为提供担保就能得到找工作的帮助。因未证明原告银行有明显过错,河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关于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三个月不按期还贷被银行起诉,两名保证人也成被告,但其中一人身陷狱中,另一人辩称当初受了骗,以为提供担保就能得到找工作的帮助。因未证明原告银行有明显过错,河西法院一审判决该企业还本付息,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人负连带责任。

2007年9月,某公司向某银

行申请企业小额贷款(金额50万元,期限2年),徐某和张某为该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某公司将相当于本金20%的保证金(10万元)存于银行指定账户,后共同签订相关借款保证合同文件,签约当日银行即发放贷款。

然而,该公司自今年1月开始不按期还贷,截至同年3月,保证金冲抵后,仍拖欠本息共计36万余元。银行多次催要未果,便将该公司连同保证人徐某、张某一起告上法庭。

被告公司和被告徐某对原告某银行诉请均无异议,但该公司辩称已停止经营,徐某目前在监狱服刑,都没有能力偿还。被告张某辩称其是受了骗才签的担保合同,当时因徐某答应为其找工作,才同意提供担保,但此后徐某并未履行承诺。

河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在被告签署担保声明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被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的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张某可另案解决。

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公司未按约向原告还本付息,属违约行为,并且其行为已符合原告提前收回贷款本金的条件。原告就此提出要求被告公司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和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某、张某作为被告公司借款保证人,应对被告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返还原告本金近35万元及利息和罚息(截至本判决指定返还本金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原告律师费1万元,被告徐某、张某对上述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二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该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994元、诉讼保全费2418元由三被告承担。

新闻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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