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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保险分公司营运资金的规定(1

大律师网 2017-03-25    0人已阅读
导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保险分公司营运资金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广东省分行、海南省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确保在华外资保险分公司正常的营运需要及减低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保险分公司营运资金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广东省分行、海南省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确保在华外资保险分公司正常的营运需要及减低营运风险,现对在华外资保险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作如下规定:

一、外资保险分公司应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资保险分公司应按照其营运资金的40%提取保证金。

二、对原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分公司未达到上述营运资金规定的,应要求在1998年末前补足营运资金。

199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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