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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大律师网 2017-03-25    0人已阅读
导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男,重庆市忠县人,汉族,户籍所在地:忠县XX镇XX村八组63号。联系电话:1597XXXXXX277。 委托代理人: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吴远国. 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男,重庆市忠县人,汉族,户籍所在地:忠县XX镇XX村八组63号。联系电话:1597XXXXXX277。

委托代理人: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吴远国.

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第一大队作出的第2014000365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特申请复核,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 事故情况

2009年10月22日,申请人XXX驾驶****号小车,由成都开往重庆方向,于当日上午8时26分左右,行至成渝高速公路进城方向103KM+7.25M处,与在该处维修车辆的川X11978号大货车驾驶员XXX与乘车人XX相撞,XXX受伤,XX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 造成事故原因

1、造成本次事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当日上午,由于川X11978号大货车发生轮胎爆胎,该车驾驶员XXX将该车停在紧急停车道上进行换胎,在换胎之前,该车驾驶员XXX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52条的有关规定车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但是,本次事故中,驾驶员XXX车辆发生事故后,却未遵守上述规定,未在事故来车方向外150米以外设置任何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未向该路段高速公路管理机关进行事故报告,而XXX却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自行对事故车辆进行修理。同为乘车人XXX,应当在车辆发生故障后,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然而乘车人XXX并未遵守上述规定,XXX也无任何高速公路车辆事故维修资质,却在驾驶员XXX在对事故车辆进行千斤顶操作过程中,却站立在该故障车处的高速公路正常行车道上加固轮胎螺栓。既使死者XX不协助货车驾驶员XX加固轮胎螺栓,也应迅速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也就可以完全避免此次事故的发生。由于上述二受害人安全意识淡薄,没有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导致了本次事故发生。

2、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是:XX驾驶88888号小车正在行驶过程中,因同向行驶的另一川Q小车未记清车号,在超车道向正常行车道变道过程中,将正常行驶的8888号小车擦挂导致撞向正在行车道紧固货车轮胎的XXXX和趟在货车底下操作千斤顶的XXX撞击。经鉴定,8888号小车事发车速为103KM/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机动车在高速成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110公里。”的规定,申请人XXX并未违反此规定,既使当时事故路段限速是100公里/小时,但也并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由于认定事实不清和不准,因此导致事故认定书以致判明责任不准。

因此,申请人认为,由于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实认定不清和不准,以致判明责任不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申请人恳请贵委对该次事故进行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此致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

申请人:XXXX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1、申请人XXX身份复印件;

2、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第一大队作出的第2014000365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3、本次事故所有证据材料存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第一大队。

联系方式:忠县忠州镇大桥路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 吴远国收转

邮编:40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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