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消费者应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核心

大律师网 2017-03-26    0人已阅读
导读:【消费者知识】消费者应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核心 在确定经济法的主体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之后,以何者为中心,三者的利益如何衡量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我们认为,应以消费者为中心构建经济法的主体体系。 (1)“以人为本

【消费者知识】消费者应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核心

在确定经济法的主体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之后,以何者为中心,三者的利益如何衡量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我们认为,应以消费者为中心构建经济法的主体体系。

(1)“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以消费者为本”。“以人为本”所指的人,应指自然人,因为,只有自然人才谈得上“人”的全面发展;同时,“以人为本”中的“人”,应该包括抽象意义上的人,即包括广大的国民及子孙后代,因此需要强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也应指现实中具体的个人,否则“以人为本”就会陷入空洞,无法将“以人为本”真正落实到现实中的个人并使广大的人民群众真正受益。而从消费者的定义看,消费者仅包括自然人。例如,《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消费者区别于制造商、批发商和零售商,是指那些购买、使用、持有、维护以及处理产品或服务的个人。”《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取得和使用各类物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个人。而经营者和管理者主要指组织,而不是个人;而且,在经济法的三方主体中,消费者和个人的关系最为密切。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吃、喝、住、穿,生活消费是也,消费为天地间第一要义;因此,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保护法,为与人人密切相关的法律。因此,作为自然人的消费者应当首先得到保护,这是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理念的要求。消费者的保护应是经济法的第一要义。

(2)从经济学的理论出发,消费者也应该得到优先保护。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科学分析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社会再生产环节的互相依存、互相媒介的辩证关系,并把生产看成是手段,把消费看成是目的,而分配和交换则是中间的过渡环节。消费是生产的出发点,是生产的目的。“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有利于消费的实现,也能促进生产。亚当 斯密在其名著《国富论》中指出:“消费是一切生产的唯一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能促进消费者利益时,才应加以注意。”只有当消费者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才能刺激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从而增加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目标;因此,无论从消费在抽象的社会再生产环节中的地位看,还是从刺激消费、扩大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现实角度考虑,消费和消费者的保护都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

(3)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应该给予特殊保护。尽管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或者管理经济之法,但是,经济法并非维护国家利益之法,“经济法追求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自己的价值追求,政府或管理者尽管被赋予了强大的管理职权,但由于管理机关的特殊地位,经济法无需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相反,在赋予其权力的同时,还必须对其权力的行使进行约束和规范,保证其不侵犯市场主体的正当权利。与管理者和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处于弱者的地位,法律应给予特殊保护。

因为: 第一,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形态不同,经营者所承担的是经济风险,而消费者除了承担经济风险外,还必须承担生存风险,因为消费品本身可能存在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风险。第二,在消费品交易中,经营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即时的满足,而消费者的需求只能在交易完成、获得并使用消费品后才能得到满足,双方的利益并不平衡。第三,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信息的掌握程度严重不对称。第四,经营者可能处于垄断的地位。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垄断者支配市场,消费者无其他选择,不得不购买垄断者提供的产品,不得不接受质次价高的消费品。

因此,与实力强大的经营者相比,消费者显然处于弱者地位。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衡量中,消费者应当优于经营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以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管理者负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利并监督经营者履行相应义务的职责,且现代社会越来越强调政府的服务行政,管理者的权力配置均应以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保护和规制所需为其界限,政府的权力是手段而非目的。因此,在经济法的视野中,在其主体的体系构造中,消费者应处于核心地位;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目的是为消费者提供有偿服务与商品,管理者应服务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对所有经营者与管理者而言,消费者是“上帝”,这是“以人为本”的应有之义;也是经济法的立法必须加以贯彻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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