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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因缺陷产品致害应承担举证责任的现状是怎样的

大律师网 2017-03-27    0人已阅读
导读:产品责任,又称为制品责任,它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或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产品制造者、销售商、修配者或承运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网友提问:消费者因缺陷

产品责任,又称为制品责任,它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或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产品制造者、销售商、修配者或承运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网友提问:消费者因缺陷产品致害应承担举证责任的现状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关于生产者产品责任,现在理论实务界一致意见为严格责任。也就是说,生产者只要证明产品所存在的缺陷不是自己的主观原因,主观过错造成的,就可以免除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比如:消费者购买某品牌的旅行面包车,行驶不到六百公里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右轮胎爆胎,造成消费者和父母两死两伤的重大事故,消费者认为事故原因轮胎质量缺陷,要求厂家赔偿,生产商以轮胎生产厂家出具的轮胎合格证明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僵持不下,生产厂家勉强垫资将轮胎送国家检测部门进行鉴定,鉴定报告仅仅对轮胎表征分析,认为轮胎因为亏气高速行驶,温度急剧上升,造成破裂,由此造成交通事故,结论是该轮胎不属于质量问题。这样一个等同于事故原因分析的鉴定报告,没有对轮胎的材质、工艺、结构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做出丝毫说明,怎么得出不是质量问题的结论呢这样的鉴定报告费用八千多元。做一次鉴定花费巨大,对于的消费者成本太高了。最常见的啤酒瓶爆炸是瓶的问题还是人的因素,维权成本一千瓶啤酒都不够,这些现象绝不是个别的,由于举证难,维权成本高,使受侵害的消费者望而却步,最终自认倒霉,消费者维权组织爱莫能助。反过来助长经营者不诚信行为。

关于生产者产品责任,现在理论实务界一致意见为严格责任。也就是说,生产者只要证明产品所存在的缺陷不是自己的主观原因,主观过错造成的,就可以免除责任。从而,侵权行为产品存在缺陷(损害行为)和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害(损害结果)这两个基本的事实证明就得由消费者来承担,导致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商家在面对消费者时,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运用自如,要求消费者自行到相关机构进行鉴定,然后再根据鉴定结果商谈退货或赔偿事宜。对于没有专业知识的消费者来说,本来已经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失,高额的检测费又令消费者望而却步;另一方面,消费者单方送检,即使通过商品检测鉴定查明了问题,经营者也有可能以种种原因不承认检验结论。由于“谁主张、谁举证”已经成为很多商家的一种思维定势,造成消费者在纠纷解决中处于弱势地位成为必然,因此,急需通过各种途径减轻消费者的举证成本,加重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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