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消协明辨是非公道讨回

大律师网 2017-03-29    0人已阅读
导读:[案情经过] 趁着国庆节的热闹气氛, 2008 年 10 月 3 日傍晚,王先生与朋友相约绥芬河某新开业酒店开怀畅饮,大家对饭店的环境、饭菜的口味都很满意,可是正当王某准备结账离开酒店时不快随之发生:消费者发现帐单上除

[案情经过]

趁着国庆节的热闹气氛, 2008 年 10 月 3 日傍晚,王先生与朋友相约绥芬河某新开业酒店开怀畅饮,大家对饭店的环境、饭菜的口味都很满意,可是正当王某准备结账离开酒店时不快随之发生:消费者发现帐单上除酒水、菜品明细外,赫然写明餐位费每人 2 元,小计 18 元。“在饭店吃饭要收餐位费有关部门不是早就认定这属于不合理收费了吗”王先生先是不解,后是愤怒,与收银员争执起来,争吵惊动了酒店经理,但经理并没有为消费者做出合理的解释,还是强行收取了王先生 18 元的餐位费,双方不欢而散。

10 月 6 日国庆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王先生携带酒店开具的收费明细来到了绥芬河市消费者协会,市消协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王先生,在耐心听取了王先生的陈诉后与酒店负责人取得了联系。酒店负责人承认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称餐位费实际指的是“餐具消毒费”,但认为该酒店装修高档、管理规范,酒店运营成本相应提高,收取餐位费在情理之中。况且,酒店已经在吧台公告“在本店消费收取餐位费”,没有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消费者就餐时告知消费者酒店备有免费餐具可选择,也并未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市消协决定会同辖区工商所进行实地调查。

工作人员在调查中发现,酒店所谓的告知只是在吧台一角桌牌的底部用小字写出餐位费 2 元,消费者就餐前直接进入包间根本无法见到;一位刚刚结完账的女士也告诉调查人员,酒店并没有提前告知酒店有免费餐具可选,她是再三要求服务员才极不情愿的为她端上了免费餐具。

[调解结果]

事实清楚,酒店负责人再也无心狡辩,主动向王先生赔礼道歉,并依据《黑龙江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为王先生退回了餐位费, 辖区工商所表示将对该酒店的强制消费行为进一步调查,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

[案例点评]

18 元钱事小,但侵害消费者权益事大,消费者面对侵权行为敢于说“不 ” ,体现了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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