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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学校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存在安

大律师网 2017-03-29    0人已阅读
导读:【未成年人人身损害】因学校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伤害事故 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包括学校的楼房、墙体、运动器械、实验器材、道路、场地、电力、消防设备设施等。学校的教学、生活的设施质量不合格,存

【未成年人人身损害】因学校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伤害事故

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包括学校的楼房、墙体、运动器械、实验器材、道路、场地、电力、消防设备设施等。学校的教学、生活的设施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人身伤害事故。例如,2003 年1 月21 日下午,四川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金玉村小学校发生校舍垮塌事件,在教室内玩耍的小学生被垮塌下来的房顶砸伤,1名学生当场死亡,另有18人受伤。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给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场所,并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进行经常性地维护和管理是学校的职责和义务。如果因为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设备设施陈旧、老化,年久失修、未及时修复或拆除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学校因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后,学校向建筑施工者,设备的生产或销售者进行追偿。

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虽然给学生造成了人身伤害,但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并且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周某是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一天下午放学后,他躲藏在学校洗水间里,随后就到学校操场擅自爬到单杆上,不慎摔下,造成脾脏破裂,动手术切除了脾脏,花去各项医疗费用二万多元。经伤残鉴定,确定为六级伤残。后经检查,学校的单杆质量合格,不存在事故隐患。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放学后滞留校园,擅自玩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器械,学校提供的体育活动器械没有质量问题,活动专场也不存在事故隐患,学校在管理上没有不当之处,对此,其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故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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