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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湾营建仲裁协会章程:经费及会计

大律师网 2017-03-30    0人已阅读
导读:臺湾营建仲裁协会章程:经费及会计 第37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1.入会费:各级会员入会时,应一次缴纳。 1.1 永久会员:会员在五年内缴交之入会费、常年会费、会员捐助累计达新台币100万元者。 1.2 甲种会员新台币10万

臺湾营建仲裁协会章程:经费及会计

第37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1.入会费:各级会员入会时,应一次缴纳。

1.1 永久会员:会员在五年内缴交之入会费、常年会费、会员捐助累计达新台币100万元者。

1.2 甲种会员新台币10万元。

1.3 乙种会员新台币 8万元。

1.4 丙种会员新台币 6万元。

1.5 丁种会员新台币 4万元。

1.6 戊种会员新台币 2万元。

2.常年会费:依下列金额以指派会员代表人数每年缴纳一次。

2.1 永久会员免缴。

2.2 指派5位会员代表新台币2,500元。

2.3 指派4位会员代表新台币2,000元。

2.4 指派3位会员代表新台币1,500元。

2.5 指派2位会员代表新台币1,000元。

2.6 指派1位会员代表新台币500元。

3.仲裁费、调解份提成收入。

4.补助费及会员自由捐助。

5.委託收益。

6.基金及孳息

7.其他收入

第38条

本会会计年度为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叁十一日止。

第39条

本会每年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于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务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于叁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臺湾营建仲裁协会章程:经费及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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