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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首次实现城乡同命同价

大律师网 2017-03-30    0人已阅读
导读:“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这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的。日前,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参照该标准
“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这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的。日前,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参照该标准对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进行调解,首次对来自农村的事故受害人按照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赔偿。从而,首次实现农村人与城镇人“同命同价”。

  2005年7月7日,金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经合肥市张洼路至合肥市第三十中学附近,撞上横过机动车道的一名11岁小学生。事故发生后,这名小学生被送往医院治疗,共支付医药费8319.9元。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金某承担全部责任。

  此后,小学生的伤情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右上肢、骨盆均构成10级伤残。随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将金某及其所在的货运公司告上法庭。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审理查明,孩子虽然来自农村,属农村户口,但其早在2004年元月就转至该城市小学就读,孩子的父母也于2年前来合肥打工,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按照安徽省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指导意见,其人身损害的伤残赔偿金,可以直接依据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在审理查明上述基本事实后,主审法官主持双方调解。在原告作出适当让步的情况下,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和生活标准,金某同意支付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95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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