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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既不

大律师网 2017-04-01    0人已阅读
导读:【债权申报】破产程序中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更不可行 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是不合法的。如前所述,破产法规定对共益债权的“随时清偿”,与欧文主张的必须经债权申报与确认程序清偿,两者是完全

【债权申报】破产程序中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更不可行

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是不合法的。如前所述,破产法规定对共益债权的“随时清偿”,与欧文主张的必须经债权申报与确认程序清偿,两者是完全冲突、互不相容的。

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是不合理的。共益债权发生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故难以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只能适用补充申报债权的规定。基于过错原则,破产法规定,补充申报债权者要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即“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而共益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并非个人过错,而是因债权发生的时间在后,故让其承担不利后果是不合理的。破产法规定,共益债务应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的,应当按照比例清偿。如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必然会出现有的共益债权因属即时清结债务等原因可得到随时清偿而无需申报,有的共益债权却必须经债权申报与确认程序才能获得清偿,人为地制造权利不平等的社会矛盾,并为管理人偏袒性清偿提供操作空间。

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是不可行的。债权申报需一定的操作期间,而共益债权可能发生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包括紧临破产最终分配前的短暂期间,这就导致有些共益债权因发生较晚,或属侵权债权而当事人尚未发现被侵权的事实,根本不可能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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