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重要性
(一)现行的政策都是以事后弥补为主,食品召回制度则是以事前预防为主。
在我国,现行的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法律措施主要有三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然而,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法律文本都有一个相同的特征:即对于消费者食品安全的保障多具有事后性和补偿性的,而缺乏事前性和预防性的保障效果。关于这一点特征,我们可以知道事后补救的救济模式对于消费者的财产损失可以起到实质的救济作用,但对于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却无法给予实质性的救济,因为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无价的。而食品产品召回制度所确立的事先防范的救济模式弥补了事后补救的救济模式的不足,对于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就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事前救济比事后救济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从食品召回制度设置的目的来看,实施食品召回是为了及时收回有缺陷的问题食品,避免流入市场的此类食品对于大众的人身安全有所损害或者减少其损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召回本身具有一种防患于未然的特征,其优点在于可以有效地减少消费者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害,尤其是在近几年出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更让我们看到健全的食品召回制度对于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保护的重要性。
(三)提高企业的信誉,降低企业的风险。
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特别是加入WTO后,我们的企业一方面要面临市场化的竞争,另一方面要面临国际化的竞争,而对于问题食品的售后处理,将成为食品市场的重要竞争因素之一。对于食品厂商而言,建立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包括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辅导,以及加强对于食品的检测,对企业利益带来一定的冲击。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食品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它关系到亿万人的健康问题,所以食品企业要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如果食品企业能在食品安全上实行问题食品召回制度,防患于未然,自然就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而企业通过食品召回制度可以避免大规模的产品责任诉讼和巨额的损害赔偿,将公司的费用最小化。因此,我们也可以说食品企业在受到召回限制的同时也得到了保护,不断走向理性化的生产,使企业向着更高的目标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