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侵犯“茅台”商标案

大律师网 2017-04-03    0人已阅读
导读:侵犯“茅台”商标案 马胜宽在运输假冒“五粮液”、“茅台”酒的内外包装、瓶盖、酒贴及商标标识等物品时,被北京通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 “茅台”、“五粮液”均是我国使用在酒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他人擅自制造、

侵犯“茅台”商标案

马胜宽在运输假冒“五粮液”、“茅台”酒的内外包装、瓶盖、酒贴及商标标识等物品时,被北京通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

“茅台”、“五粮液”均是我国使用在酒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他人擅自制造、销售带有“茅台”、“五粮液”商标标识的产品,无疑是侵犯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即使行为人否认其有主观故意性,也可认定为是故意侵犯。

本案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制假、售假,但为了盈利,仍为侵权人提供便利条件,主观故意性明显,再加上行为人先后8次为他人提供便利条件,因此,工商机关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2款对行为人予以从重处罚。

侵犯“茅台”商标案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