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独立经营的一种散型的共同经营体。
法律咨询:合伙经营好还是股份制好
一个工厂增加经营项目,我们四个人出资共同经营这个新增项目。工厂法人是私人独资企业也是大股东,出资最多。另外三人两个现金出资入股(伙),一个以技术作价入股。请问这样的形式,我们是选择合伙经营好,还是入股以股份制经营好谢谢!
律师回答:
长远来看,股份制比较好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合伙加盟推荐律师:徐娟律师
徐娟律师是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十余年的法律事务实践经验.擅长房产.婚姻.继承.侵权.合同等民事诉讼.运用法律理论知识及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诉讼利益最大化。
办公电话:15221673738 电子邮件: 408701076@qq.com
联系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488号智慧广场(长寿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