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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计算包括

大律师网 2017-04-05    0人已阅读
导读: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计算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

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计算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对于“计入”的理解,成为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要依据。

“计入”存在两种理解:一种是将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计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与受害人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加计算,相加之和确定为残疾或死亡赔偿金数额;另一种理解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计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在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原有确定的数额不变的前提下,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中析出,即分列残疾或者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总和为原有的残疾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的意见和建议是残疾或者死亡赔偿金吸收了被抚养人生活项目,即采取了对于“计入”的第二种理解。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实践中对于“计入”更应该按第一种理解加以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一规定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七条又进一步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至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出现,经历了由生活来源丧失说至所得丧失说,进一步增加对受害人及其生前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害赔偿,这体现了以人为本,同时也体现了赔偿以救济为主发展到填补损失差异为目的的基本法学理念。

至于对于第二种理解,《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中使用了“析出”一词,而作为侵权法实施的通知却使用了“计入”一词,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词语,反映出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范围的不同理解,从法理上对于赔偿范围上看,“析出”没有体现上述赔偿范围的法学进步,并不具有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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