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范本及相关知识汇总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出质人:(简称甲方)
质权人:(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借款人)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担保书)中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担保书,为公司(借款人)向贷款币万元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股权质押反担保期限为上述主债务发生代偿后之日起两年。
二、甲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占公司(借款人)%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以偿付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所发生的债务。甲方保证公司(借款人)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甲方用作质押的股权,评估价值为币万元。
三、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抵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财务报表,以及对上述股权的评估等资料。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五、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质押股权。
六、如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乙方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由乙方收购上述股权。
七、乙方有权收取上述股权质押的孳息。
八、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须在签订本协议后,到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本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质,该股份质押应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本协议自记入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甲方将记载股份质押登记的股东名册(原件一份)交给乙方。
九、本协议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深圳市地方法规。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深圳市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另签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甲方(盖章):乙方:
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或
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于 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股权质押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乙方依法拥有在_________公司中的_________%股权,为保证还款,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甲方同意乙方上述质押。因此,双方兹达成如下股权质押协议: 全文
●股权质押合同格式
出质人(甲方):
质权人(乙方):
股权登记机构(丙方):**产权交易所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 年 字第 号《贷款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 公司投资的股权共 股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全文
■相关知识:
●办理股权质押的手续
律师解答:
股权质押是指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全文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时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
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而言,普遍将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视为一种可利用的最有价值的资源,尤其是在其缺乏资金,或者有投资需要时,上市公司股权可以作为极佳的借款抵押品,既可解决资金的燃眉之急,同时却并不影响其继续行使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各种权利, 何乐而不为呢当然,既然将股权抵押了出去,一旦事出意外无法按期还款时,也就只能听由银行将股权拍卖处置了。据有关资料统计,截至目前,深沪两市约1200家上市公司中,已有超过100家发生了大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权部分甚至全部被冻结的事件,比例占上市公司总数约一成。 全文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的关系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质在于质权人获得了支配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交换价值,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上市公司股权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变现性极强,是债权人乐于接受的担保品。 全文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全文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限问题
《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司法解释否定了担保期间可以消灭担保物权,这在理论上主要是基于物权法定原则,从实践上主要是避免加大担保成本,以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 全文
●股权质押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
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但各国的立法大都有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至于违约金,德国《民法典》第1210条,日本《民法典》第 346条均规定为质权担保范围。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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