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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利用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7-04-08    0人已阅读
导读:宁波市物价局文件 甬价管[2004]312号 关于降低利用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宁波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根据《关于利用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收费标准的批复》甬价管〔2003〕202号)一年多来的实施情况,为规范

宁波市物价局文件 甬价管[2004]312号 关于降低利用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宁波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根据《关于利用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收费标准的批复》甬价管〔2003〕202号)一年多来的实施情况,为规范利用房地产档案服务收费行为,有利于房产档案的有效利用与管理保护减轻群众的负担。经研究,决定适当降低利用房产档案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档案查阅费房屋的所有权人查阅其本人的房产档案资料的每件10元。其他人查阅'房产档案资料的每件30元。二、证明费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及相关情况的证明材料,可收取证明费每件50元。收取证明费后,不得收取档案查阅费。三、因某种原因造成房屋权属证书灭失,房屋所有权人要求补办房屋所有权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可收取补办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相关费用,单位每件200元,个人每件150元。此外,不得以刊登遗失声明或证书工本费等名义,再向当事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四、对纪检、监察部门和公安、检察院、法院机关立案侦察、调去取证而利用房产档案资料,属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的,免收档案查阅费和证明费;属民事案件的减半收取档案查阅费和证明费;党政机关利用房产档案资料免收查阅费和证明费。对低保对象利用档案资料的,免收档案查阅费、证明费和补办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相关费用。五、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本局甬价管〔2003〕202号文同时废止。各县、区可参照执行。若今后上级有新的规定,一律按新规定执行。请收费单位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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