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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艺作品作者不明

大律师网 2017-04-10    0人已阅读
导读:【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归属】民间文艺作品作者不明 不等于保护主体不明 一直以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适用著作权进行保护的争议焦点还集中在保护的主体上。有观点认为,著作权保护系针对作者而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归属】民间文艺作品作者不明 不等于保护主体不明

一直以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适用著作权进行保护的争议焦点还集中在保护的主体上。有观点认为,著作权保护系针对作者而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不明,因此无法适用著作权保护的模式。

实践中,对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创作的演绎作者的利益已经进行了著作权的保护,如果不保护创作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民族或群体的利益,显然是不合理的。当然,为权利人提供什么内容的著作权保护,是另一方面的问题。

众所周知,作者不明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但并不意味着保护的主体不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表达的是民间文学艺术,而民间文学艺术最基本的特点在于其产生于特定区域的民族群体之中,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不断被人们加工、完善,逐渐成为该特定区域民族群体的群体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表达的思想来源于特定区域的民族群体,通过作品的传播使得社会公众更加了解该群体的文化,该群体是作品传播的受益人。需要注意的是,特定区域民族群体应该作为一个整体对待,而不是群体中的具体某个人或某些人。正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及地方特色,因此作品已经同该特定区域的民族群体建立了不可分割的最紧密联系。比如被深深地烙上了藏民族印记的史诗《格萨尔王传》,在《格萨尔王传》与藏民族之间存在被社会公众广为认知的不可分割的天然联系,这种作品和特定区域民族群体之间的联系是最为紧密的。所以在无法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作者的时候,应该适用“最紧密联系原则”进行事实推定,将作品视为是该特定区域民族群体共同创作的智力成果,推定其著作权归属于产生作品的特定区域民族群体。在现行《著作权法》中,也是通过事实推定来判断作者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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