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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之消费者权益维护的咨询

大律师网 2017-04-11    0人已阅读
导读:电视购物以积分、会员制等优惠组合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减弱了其抵抗溢价心理。不同与以往家庭主妇在电视购物中的冲动性购买,面向社会各阶层的购物频道面临的是理性消费的挑战。 法律咨询:电视购物之消费者权益维护

电视购物以积分、会员制等优惠组合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减弱了其抵抗溢价心理。不同与以往家庭主妇在电视购物中的冲动性购买,面向社会各阶层的购物频道面临的是理性消费的挑战。

法律咨询:电视购物之消费者权益维护的咨询

我在电视购物上电话订购一东西。然后由于一些经济问题,打电话退货,可对方说货已发,如果这边不接得话,要负法律责任。想请教一下我和卖方各自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回答:

没有太大的责任 如果货物 不符合你的意愿 不符合产品质量等 可以要求换货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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