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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上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现状

大律师网 2017-04-12    0人已阅读
导读:【消费者知识】我国网上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现状 当前,世界各国对隐私权保护方式存在明显差异。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采取直接保护方 式,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个人隐私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得以侵犯隐私权为

【消费者知识】我国网上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现状

当前,世界各国对隐私权保护方式存在明显差异。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采取直接保护方 式,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个人隐私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得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而我国采取间接保护方式不承认隐私权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 利,而是把其当作人格权下的某种利益,当个人隐私受到侵害时,只能借助于名誉权或其他人格权请求法律救济。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 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可见,在《民法通则》中并未明确规定要保护隐私权。《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 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但隐私权概念比“人格尊严”要广泛得多,《宪法》所保护的并非普遍意义上的“隐私权”。个 别单行的法律法规里涉及到网络隐私或网络隐私权,如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8日通过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12条就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 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总体上来说,我国法律不但没有明确规定保护隐私权,而且对人 格尊严的保护,也仅仅停留在禁止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的程度。我国关于网络隐私的保护,基本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所以对我国的网上消费者而言,在法 律上既没有新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规定可供适用,也不能求助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手段来保护个人的网络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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