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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现

大律师网 2017-04-14    0人已阅读
导读:【生产者责任延伸】我国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现状 为了抑制产生废弃物以及对资源进行循环利用,我国废弃物立法中的一些条文体现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如,2004年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

【生产者责任延伸】我国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现状

为了抑制产生废弃物以及对资源进行循环利用,我国废弃物立法中的一些条文体现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如,2004年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使用易于分解、拆解或回收再利用的材料、规格和设计,使用一定比例或数量的再生资源,使用一定的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生产经营组织对其设计、制造、进口、销售的产品,在经消费者使用后有义务进行收集、处置、再使用等。但这些规定对于大宗废物的专业性循环利用问题,诸如废包装、废塑料、废旧家电、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汽车及其配件等,仍然不具体、不完善、操作性不强。

我国在废弃产品方面的立法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大量的再生资源得不到有效回收利用,资源损耗严重,环境治理难度很大。近年来我国需要报废和回收处理的家用电器、废旧电池、废旧电脑、废旧轮胎、报废汽车数量大幅度上升,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些废弃物资源被随意弃置和低级利用的情况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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