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保证金的计算】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开发银行
发布文号: 开行国金(1995)160号
各厅、局:
为了适应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工作,我们根据财会局制定的《国家开发银行会计制度——会计科目、报表及说明》,结合我行开展外汇业务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制定了《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该办法从1994年10月1日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到国际金融局。
附件: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外汇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
第一节 外汇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为了规范外汇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外汇会计核算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的下列一般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是用来衡量会计记录和会计报告是否真实、客观地反映经济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包括三层含义:即真实性、可靠性和可验证性。
二、相关性原则
会计的相关性是指会计信息要同经济决策相关联,人们可以利用会计信息做出各种决策。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和会计工作的组织、应考虑满足各方面的需要。
三、可比性原则
可比性是指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之间应使用相类似的会计程序和方法,将不同企业会计报表的编制建立在相同的会计程序和会计方法上,便于报表的使用者进行企业间的比较,据以做出正确决策。
四、一贯性原则
一贯性是指一个企业在不同时期所使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应当是相同的。会计报表要定期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进行反映,同时,企业信息又必须做到对连续几个会计期间的经营决策有使用价值。
五、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及时地进行会计处理,用会计语言把它记录下来,二是要把会计资料及时地传送出去,两者相互联系。
六、明晰性原则
明晰性是指会计记录和会计报告要做到清晰、完整、简明扼要,数据记录和文字说明应能一目了然地反映出企业经济活动的来龙去脉。
七、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是以经济权益和责任的发生即应收应付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益和费用的一种方法。凡债权、债务一经发生,不论有无实际收付行为,均应记帐。
八、配比原则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会带来一定的经营收入,也必然要发生相应的经营费用。有所得必有所费,所费是为了所得,两者是对立的统一。而利润是综合考核、比较经营所得和经营费用的结果,各个会计期间盈亏的正确计算,取决于各该期间内的相关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
九、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是指对可能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应当合理预计,并予入帐。而对可能取得的收入,则不能提前入帐。根据谨慎性原则,企业应计提呆帐、坏帐准备。
十、历史成本原则
坚持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资产计价时,并不考虑资产的重置或变现价值,而是根据它的购入成本计价。
十一、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所谓收益性支出是指该项支出的发生是为了取得本期收益,即仅仅与本期收益的取得有关,必须反映于本期的损益之中。资本性支出则是指该项支出的发生,不是仅仅为了本期收益,而是与本期和以后几期的收益都有关系。因此,应当在以后逐步分摊计入各期费用。
十二、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指在保证会计报表和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对那些次要的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和反映时,可予以简化。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那些业务或数据,则应单独反映,重点说明。
第二节 外汇会计科目及记帐方法
一、外汇会计科目
外汇会计科目是对开发银行外汇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按照不同的特征和管理要求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设置会计科目是外汇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之一,是保证其他核算方法正确运用的基础和前提。
(一)外汇会计科目的作用
1.按照不同的经济特征,归类反映各项外汇业务及财务活动的总括情况,能够体现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
2.综合反映外汇资金变化情况和经营成果;
3.为考核各项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
(二)外汇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则
1.结合外汇会计对象的特点,适应外汇业务的需要。科目名称简明扼要,科目划分繁简得当、主次分明;
2.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与银行内部外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要求;
3.在名称、含义、核算内容等方面保持相对稳定;
4.在会计科目总体上保持完整性,即整套会计科目能反映所有的外汇经济业务,每项外汇业务都有特定的会计科目来反映。在会计科目之间具有互排性,即各个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相互排斥。
(三)外汇会计科目分类
1.按会计科目是否参与试算平衡,可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两类。表内科目使用借贷复式记帐法,并将其发生变化情况记入明细帐和总帐,最终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表外科目则采用收付符号单向登记,并作为资产负债表的必要补充资料。
2.按照会计科目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详简程度不同,又可将其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前者是对外汇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进行总括分类的科目,也称总帐科目或一级科目,由国金局商财会局统一制定;后者是对总分类科目进一步详细分类的科目,也称明细科目,国金局可根据外汇业务需要自行设置并上报财会局备案。
(四)外汇会计科目的编列
会计科目的编号和报表排列顺序,由国金局与财会局协商统一规定,方法如下:
1.会计科目一般按经济内容和用途分类排列,可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权益类、共同类和损益类;
2.会计科目的代号,一般根据科目排列顺序编制,每一个科目编一个代号,表内外汇会计一级科目采用三位实有数字,表外科目代号采用三位数字。
3.为统一制度,外汇会计科目与人民币会计科目采取了统一名称,统一编号及排序的方式。
各种外汇会计科目名称及代号详见《国家开发银行会计制度》。
二、外汇会计记帐方法
我行外汇会计采用借贷记帐法,实行外汇分帐制。借贷记帐法是根据复式记帐原理,以“借”和“贷”为记帐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作为记帐规则的一种复式记帐方法。凡资产和费用的增加,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利润的减少均记借方;凡资产和费用的减少,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利润的增加,均记贷方,任何一笔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都必须同时分别记录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方面的帐户中去。两个方面的帐户,可以是同一性质的,也可以是不同性质的,但两个帐户记帐的方向必须是相反的,即“此借彼贷”。一笔业务所涉及帐户中的借方发生额合计与贷方发生额合计必须相等。
外汇分帐制也称原币记帐法,即平时对每一项经济业务,都要按业务的计价货币(原币)填制凭证、登记帐薄、填制报表,各货币的帐务要自成体系,自求平衡。当一笔业务涉及两种货币时,各货币的帐务处理要通过、外汇买卖类科目作为桥梁,分别与原币的有关科目对转,以保持各货币帐务上的平衡;到会计期末,各种外币业务除分别编制原币的会计报表,分别反映各货币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收入、支出和损益结果外,还要按规定的汇率折合成本币,并与本币报表合并,编制各货币汇总折合成本币的会计报表,以便以本币总括反映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收入、支出和损益结果等。
实行外汇分帐制,要求对外汇资金的收付,凡有人民币牌价的货币,均按原币填制凭证,设置并登记帐薄、编制报表;对于没有人民币牌价的货币,则通过国际市场买卖之后转化为有人民币牌价货币,并按转化后的货币处理帐务。
各种外币在编制凭证、登记帐薄时,一般以该种外币的个位为计帐单位,计至小数点后二位,其后四舍五入。日元及意大利里拉、比利时法郎等货币则计算至个位,个位以下舍掉。
多数货币都有统一规定的简写符号,各项常用货币的简写符号及记帐时辅币进位办法附后。
第三节 外汇会计凭证
外汇会计凭证是记录各项外汇经济业务活动,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外汇帐薄的依据。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外汇会计核算的一种基本方法,也是外汇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和基础。
一、外汇会计凭证的作用
外汇会计凭证在会计核算和监督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外汇会计凭证是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
我行每发生一笔外汇业务,经办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取得、填制和审核外汇会计凭证,并加盖个人名章及相应的业务用章,再据以登记外汇会计帐薄,从而保证会计核算工作有据可查,凭证资料真实正确。
(二)外汇会计凭证是实行会计监督的依据。
通过审核会计凭证,可以监督各项外汇业务的合法性,检查其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及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及时发现内部业务处理程序和管理制度上存在的问题,确保银行外汇资金的安全完整。
(三)外汇会计凭证,可以用来明确经济责任,健全岗位责任制。
在取得填制和审核外汇会计凭证、证实其真实、正确、合法后,经办人员要加盖名章,从而明确了工作责任和经济责任,使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便于在发生问题时查清责任,正确处理。
二、外汇会计凭证的分类
外汇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可分为外汇会计原始凭证和外汇会计记帐凭证。
(一)原始凭证是在外汇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它是进行外汇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外汇原始凭证按其来源不同又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如开户单位签发的支票等)和自制原始凭证(如外汇利息计算清单等)两种。
(二)记帐凭证是外汇会计人员根据合法的外汇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按规定的经济业务内容加以归类而填制的,用以确定会计分录,作为登记帐薄的依据。按照用途不同,可以将外汇会计记帐凭证分为明细帐记帐凭证和总帐记帐凭证。外汇总帐记帐凭证是用于登记外汇总帐的记帐凭证,由于它是根据每一科目所辖帐户每日发生的外汇明细帐记帐凭证的数据汇总结计而成的,故又称外汇科目日结单。
明细帐记帐凭证一般为单式记帐凭证,每张记帐凭证只能记载一个科目的明细帐户。明细帐记帐凭证通常有两个来源:一是将原始凭证经过处理地后代替明细记帐凭证;二是根据有效原始凭证自行编制。根据我行外汇会计业务的需求,本制度同时规定了七类凭证,其中前四类为基本记帐凭证,后三类为特定记帐凭证。
1.科目日结单;
2.转帐记帐凭证;
3.特种转帐记帐凭证;
4.表外科目记帐凭证;
5.单位外汇存取款凭证;
(1)单位外汇进帐单
(2)单位外汇支付凭证
6.外汇买卖凭证;
(1)外汇套汇凭证
(2)外汇买卖凭证
7.其他凭证。
(1)汇出汇款凭证
(2)错帐冲正凭证
(3)银行收费凭证
(4)利息计算清单
三、外汇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审核
(一)外汇会计凭证的填制
为了保证会计凭证反映的业务内容真实、合法、符合要求,保证外汇会计核算工作质量,必须正确填制各种外汇会计凭证。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审核。填制的基本要求是:内容完整、数字正确、字迹清晰、工整。
(二)外汇会计凭证的审核
1.内容审核:即审核凭证所反映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正确性。包括:(1)是否错用本行受理的凭证;(2)凭证应填写的内容和应加盖的印章是否齐全;(3)凭证是否超过有效期限;(4)款项来源及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凭证联数及附件是否齐全。对内容审核不合格的凭证应拒绝办理。(5)有密押的凭证是否经过专人核押。
2.技术审核:即对凭证的填制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包括:(1)是否错用凭证种类;(2)凭证的科目帐号、户名、印鉴、金额大小写等栏次是否符合填制和更正要求;(3)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牌价、收费标准是否有误。技术审核不合格时,可予退票或要求有关人员按规定的改错方法更正。
四、外汇会计凭证的传递与保管
(一)外汇凭证的传递
外汇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从外汇会计凭证取得或填制开始,通过办理业务手续、审核、整理、记帐、直至装订归档保管为止,在本行内部有关部门及人员间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传递和处理的过程。
外汇会计凭证的传递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既要便利客户,又要符合制度规定。对于收付款结算业务,还应按下述程序办理:
1.对单位提交的付款凭证,必须坚持按照“审核——验印——记帐——复核——付款(签发回单)”的程序办理。
2.转帐业务应做到“先借记付款单位帐户,后贷记收款单位帐户”以防付款单位透支银行资金。
3.他行票据,收妥抵用。
4.代理行提交的凭证应先核押或核对签字无误后受理。
(二)外汇会计凭证的保管
外汇会计凭证是开发银行外汇会计的重要档案,为了便于事后查阅,必须妥善保管。
1.外汇会计凭证的装订
为了更好地保管外汇会计凭证,应指定专人对每日编制的记帐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分币种装订。凭证装订排列顺序是先表内后表外;各科目按科目编号顺序排列;科目内凭证先现金后转帐;先借方后贷方;原始凭证附于记帐凭证后面,并加盖“附件”戳记;科目日结单在各科目凭证的前面,凭证销号单附在凭证的最后一并装订。装订时要折叠整齐,加上凭证封面和封签,由装订人员在装订线封签处盖章。业务量大,凭证多时,可装订若干册,并编列册数顺序号。经装订成册后的明细帐记帐凭证还应编列顺序号,总凭证张数应与科目日结单上的凭证总张数核对一致。凭证装订后,记帐凭证和附件均不得取出。如果有补进凭证附件,应粘贴在有关记帐凭证后面,在骑逢处加盖个人名章。
2.外汇会计凭证的保管
对已装订成册的外汇会计凭证,应编列序号,在及时登记“外汇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后归档,妥善保管。保管人员必须定期检查凭证是否保存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调阅已入库的凭证,一定要有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复印或摘录,但不得外借。为了便于查帐,会计部门也可按规定保管当年凭证,直至从次年元月一日起期满一年后再移交档案部门。
3.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
对于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如股票、债券、证券、汇票、支票等,要指定专人管理,妥善保管。要建立出入库登记和盘点制度,并要登记票证的起止号码。出售的空白支票,在单位撤销帐户时,应通知单位将剩余支票交回注销。
第四节 外汇会计帐薄
外汇会计帐簿是以外汇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完整地记录和反映各项外汇经济业务活动的记录簿籍。它是由许多具有专门格式的帐页组成的。设置和登记外汇会计帐簿是外汇会计核算的一种基本方法。
一、外汇会计帐簿的作用
(一)外汇会计帐簿是系统地归纳和积累外汇会计资料的工具,能够全面、连续、系统、完整地记载外汇经济业务资料,把分散的会计凭证经归类后分别记入有关的帐户之中,从而分门别类地提供各种会计核算资料。
(二)为编制外汇会计报表提供资料。各种外汇会计报表都是根据外汇会计帐簿所提供的资料编制的,例如:试算平衡表是根据总帐编制的,损益表是根据损益类明细帐户及相应的总帐编制而成的。
(三)为办理日常业务,实行会计监督,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供资料。通过帐簿记载,可以了解单位存贷款资金变化情况及财务状况,为银行办理正常业务、监督客户和本行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提供依据。另外,通过帐簿记载资料,可以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检查财务计划等执行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促使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加财务收益。
二、外汇会计帐簿的种类
(一)外汇会计帐簿的格式由国金局统一规定,按其用途不同可分为外汇总帐、外汇明细帐和外汇备查登记簿,其中前两种是主要帐簿,后一种是辅助帐簿。
1.外汇总帐是对全部外汇业务活动连续、系统、全面地进行总括反映和记录的帐簿,按照外汇会计科目设置帐户,并根据每日营业终了时分货币及科目编制的科目日结单登记,采用借、贷、余三栏式帐页。在会计核算中,总帐起着对外汇明细帐的汇总及为编制会计报表提供资料的双重作用。
2.外汇明细帐:是对全部外汇业务活动连续、系统地进行详细反映和分类记录的帐簿、是对总帐内容的详细反映。一般按单位或具体会计核算对象分户立帐,并根据外汇明细帐记帐凭证逐笔连续记载,其格式有下述五种:
(1)借、贷、余三栏式帐页,适用于不计利息的外汇分户帐及总帐;
(2)借、贷、余、积数四栏式帐页,适用于计算利息的外汇分户帐(双页帐);
(3)借、贷、余、销帐日期四栏式帐页,适用于逐笔销帐的汇出汇款,汇入汇款,票据托收等业务;
(4)外币借、贷、余和本位币借贷、余六栏式帐页,适用于两种货币的外汇买卖业务;
(5)借、贷、余、积数、本次核定贷款指标、核定贷款指标累计、发放贷款累计、归还贷款累计八栏式帐页,适用于核定贷款指标、记载每笔贷款的支付、计收贷款利息、归还贷款本金的外汇贷款分户帐(双页帐)。
3.外汇备查登记簿:是根据外汇会计业务的特殊需要而设置的记载补充资料用以备查的帐簿。如外汇存贷款业务开销户登记簿、委托收款登记簿、汇出汇款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国外开来保证凭信登记簿等,必须根据有关凭证及时、准确地记载。因需记载和反映的内容不同,各种登记薄的格式也各异。
(二)外汇会计帐簿按其外表形式又可发分为订本帐、活页帐和卡片帐,订本帐是在未启用前就把许多帐页装订在一起,并有固定编号的帐簿,采用此种帐簿,能避免帐页散失和防止抽换帐页。活页帐是在帐簿启用之前,帐页不装订在一起,而是根据核算和管理的需要,将单张帐页随时夹入帐夹或从中抽出的帐簿。我行外汇明细帐(除现金帐外)及总帐采用此种帐簿,有利于分工记帐,提高工作效率。卡片帐是根据某些核算和管理的特殊需要,在卡片上设计必要的栏次,借以反映各种指标和内容的帐簿。它具有内容详细、使用灵活、不需要更换帐页、可跨年度使用等特点。
三、外汇总帐与明细帐的平行登记
对于同一笔外汇业务,总帐是用以反映总括数字,明细帐是用来反映具体的详细数字。总帐帐户对所属明细帐户起着控制作用;明细帐户是有关总帐帐户的从属帐户,对有关总帐帐户起着辅助作用。二者反映的对象,登记的原始依据相同,所提供的核算资料相互补充、相互核对,从而既总括、又明细地核算同一对象,因此,必须采用平行登记的方法来登记总帐与其所属的明细帐,其要点是:
(一)对于每项外汇业务,一方面要在有关总帐中进行总括登记,另一方面还要分别在该有关总帐所属明细帐中进行明细登记;
(二)每项外汇业务,在总帐及其所属明细帐中所记载的方向是一致的,即对同一外汇业务,在总帐上登记借方或贷方,在明细帐上也必须登记在借方或贷方;
(三)记入外汇总帐的金额同记入所属的几个外汇明细帐的金额之和必须相等;
平行登记实际上是对同币种外汇总帐与明细帐采用了同时间(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先记明细帐、后记总帐)、同方向、同金额、按不同记帐凭证(总帐依据外汇科目日结单,明细帐依据明细帐记帐凭证记帐)所进行的登记和反映。所以每一外汇总帐帐户当日的借方和贷方发生额与其所属各明细帐借方或贷方发生额合计必然分别相等;每一外汇总帐帐户的当日余额与其所属各外汇明细帐户余额之和必然相等。
四、外汇帐簿的记帐规则
(一)启用规则
为了确保帐簿记录的合法性,明确记帐人员的责任,在启用外汇帐簿时,应填制“帐簿启用表”,注明帐簿名称、编号、启用日期和经营会计帐簿人员姓名等内容。
(二)登记规则
登记外汇帐簿,总的要求是:内容完整、科目正确、摘要清楚、数字真实、字迹整洁、及时登记。具体规则如下:
1.帐页上首有关各栏必须填写齐全,对外帐户应用复写帐页以圆珠笔记载,其余帐页除更正错帐外,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
2.各种帐簿必须根据记帐凭证逐笔记载,即时结计余额,计息帐户还要同时结出计息日数和积数;
3.发现错帐,应及时按规定方法更正,不许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
4.帐页一经启用,不得随意抽换,记载错误无法更改时,不得撕毁,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另换帐页记载,经过复核,并在错误帐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帐、复核、会计主管人员盖章证明。注销的帐页另行保管,俟装订帐页时,附在后面备查。
5.记载帐簿时,文字和数字应靠横格底线书写,约占全格二分之一。帐簿要连续记载,如发生空格、空页时,应在摘要栏用红线从左下角至右上角划销,并经复核人员盖章。帐簿上的、借或贷”栏,余额在借方的填“借”字,余额在贷方的填“贷”字,余额为零的填“平”字,并在余额栏的个位上划“—0—”符号;
6.帐页记满结转下页时,应将帐页上首各项内容记入新帐页上首,帐内各栏数字,按各种帐户记载业务的要求,记入新帐页的第一行对应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7.各种帐簿所记载的帐目,都必须经复核人员逐笔复核并签章;
8.月份结束或年度帐务整理期结束之后,外汇总帐必须分别办理月结和年结,结算出当月或当年各科目的借贷方发生额,并在摘要栏注明“本月合计”或“本年合计”字样,其下划一道红线;
9.帐簿的年终结转,按第九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外汇会计帐簿的错帐冲正
外汇会计帐簿的记载如果发现了差错,应分别下述情况予以冲正:
(一)当日结帐前发现的错帐,一般采用划线更正法更正
1.帐簿记录中文字或数字记录有误时,在错误的文字或全部数字正中划一条红线,表示注销,并由经办人员在红线左侧加盖名单,再将更正的文字或正确的数字写在被划销的文字或数字上面。
2.栏次或行次记错时,除按上述方法划销并加盖名章外,还应将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填入应记栏目内或行次内;
3.凭证填错科目或帐户,应重新换制凭证,原凭证盖“作废”戳记作附件,再参照上述方法改正帐簿。
(二)结帐后或隔日发现的错帐,一般采用红字冲正法更正
1.发现当年错帐的更正
(1)凭证填错科目、帐号或帐户,引起帐簿记录随之发生错误,应填制同方向的红、蓝字凭证(填制与错误凭证同方向的红字凭证,并按正确科目、帐号或帐户编制蓝字凭证)办理冲正;
(2)凭证填错金额,帐簿随之记错,应编制一套红字同方向凭证,将错误金额全部冲销,再按正确金额编制一套蓝字凭证补记入帐,摘要栏均应注明情况。同时在原错误凭证和原记帐页的摘要栏内,红字注明“已于某年某月冲正”字样;
(3)凭证编制无误,但记帐串户,应填制同一方向的红、蓝字金额的一对凭证办理冲正,用红字凭证冲销原错误帐户,用蓝字凭证记入正确的帐户;
(4)凭证填错科目,但明细分户帐记载正确,仅综合核算因编错科目日结单而发生错误时,应编制同方向红蓝字凭证办理冲正,但此项冲正凭证不记明细帐,只能纳入综合核算;
(5)凡冲正错帐影响利息计算时,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
2.在决算整理期内发现上年度错帐,采用红字冲正法,同时冲正新旧年度有关帐务,上年度决算上报之后,发现上年度错帐,一般采用反方向蓝字凭证冲正。
(三)采用红字冲正法或反方向蓝字凭证冲正错帐时,还应注意下述几点:
1.在冲销原错误凭证的凭证摘要栏内注明:“冲销某年某月某日错帐”字样,同时在重新编制的正确凭证的摘要栏内注明“补记冲正某年某月某日帐”字样,并在原错误凭证上注明“已于某年某月某日冲正”字样;
2.冲正各计息户错帐,应计算应加(或应减)积数,并在帐页上作出相应调整;
3.冲正错帐采用统一格式的“错帐冲正凭证”;
4.冲正错帐必须经过复核,并由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签章,登记“冲正错帐登记簿”。
六、外汇会计帐簿的保管
外汇会计帐簿是会计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妥善保管。在日常工作中,年度内的外汇会计帐簿由记帐人员负责保管,每日于营业结束后将帐簿放入柜(或帐箱)内,加锁保管,记帐人员变动,应办理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确保帐簿完好无损。
年度终了,整理期帐务结束后,记帐人员应将各种外汇会计帐簿(包括本行同业往来开户行送来的副本帐页)加上帐册封面装订成册,编制帐户目录,并将装订成册的帐簿,编列第号和总号,填制“外汇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归档保管。为便于会计部门查帐,也可于年度终了后,先在财会部门保管一年,再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第五节 外汇会计核算程序
外汇会计核算程序就是科学、合理地组织外汇会计核算工作的步骤和过程。从根据所发生的外汇经济业务受理或编制原始凭证开始,经过采用一定的方法记帐、算帐、轧帐和核对帐务,直至编制出外汇会计报表为止的核算程序。能够体现出外汇会计核算方法体系中各种核算方法相互补充,缺一不可的有机联系关系。
按下列基本程序组织外汇会计核算:
--- ----------- --
------
| | ---| 外汇科目日结单 | |
外汇总帐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 |
--- 核对 -------- | | |
|外| |外| |汇| | |
|
| |
|汇| |汇| |明| | --------
- | |外|
|经|-|原|-|细|---| --| 外汇明细帐 |----
--------|---|汇|
|济| |始| |记| | | ---------
| |会|
|业| |凭| |帐| | | | |
|
|计|
|务| |证| |凭| | | | |
|
|报|
| | | | |证| | | |
| |
|表|
--- | | | | | | 核
--- 核对—外汇现金及 | | |
--- | | --| 对 --- 核对
—有价单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汇登计簿 |------------
---------
外汇会计核算程序分为三个环节:
一、根据外汇经济业务审核或填制原始凭证
(一)审核外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根据外汇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填制外汇原始凭证(如收费凭证等)。
二、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明细帐记帐凭证
(一)对外来或自制原始凭证,经过编制会计分录等必要处理后,代替明细帐记帐凭证;
(二)根据不能用来代替明细帐记帐凭证的合法原始凭证,填制明细帐记帐凭证。
三、根据明细帐记帐凭证,登记外汇会计明细帐和登记薄
(一)根据明细帐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登记外汇会计明细帐和外汇会计登记簿,并结记余额;
(二)复核;
(三)分别加总同科目所属明细帐户余额,供与总帐对帐用。
四、编制外汇科目日结单并据以登记总帐
(一)每日营业结束前登记明细帐后,根据记帐凭证汇总编制各科目的外汇会计科目日结单;
(二)将科目日结单上借贷方发生额试算平衡;
(三)根据外汇会计科目日结单登记总帐;
(四)复核。
五、帐务核对
为了保证外汇会计帐簿所记载内容准确无误,必须进行帐证、帐帐、帐实、帐表之间的核对,使其达到相符无误。按照核对时间来划分,帐务核对有下述方式:
(一)每日核对
1.明细帐、登记簿、总帐与有关凭证的核对
检查、核对明细帐、登记簿及总帐所记载内容与凭证是否一致;
2.明细帐、登记簿各自内部及其相互之间的核对检查、核对具有勾稽关系的帐户之间余额是否相符;
3.明细帐、登记簿与库存实物的核对
检查、核对外币现金帐及有价单证登记簿上有关项目余额是否对外币库存现金及各种有价单证库存数相符;
4.总帐与明细帐的核对
检查、核对外汇会计总帐各科目余额与同科目所属明细帐余额之和是否相符;
5.总帐借贷方科目余额的核对
检查、核对总帐的借方余额合计与贷方余额合计是否一致。
(二)定期核对
1.与开户单位对帐:采用发送副本帐页的方式与单位核对外汇存贷款及应收贷款利息等明细帐;
2.与同业金融机构对帐:根据境外帐户行、当地同业送来的对帐单核对外汇存款、拆借等帐务;
3.月、季、年末,将外汇会计报表指标与外汇总帐、明细帐及登记簿上有关内容核对无误,达到帐表相符。
六、编制外汇会计报表
外汇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及其他附表。编制外汇会计报表的方法见第九章。
第六节 外汇会计印章及管理
一、外汇会计业务印章的种类和使用规定
外汇会计业务用印章分为:外汇会计专用章、外汇业务专用章、外汇业务结算专用章、外汇转讫章、外汇结汇专用章五类。
外汇会计专用章用于向同业往来开户银行支款,并应给开户行预留印模;外汇业务专用章用于对外签发收(付)款通知,计算利息清单和帐务联系书等;外汇业务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有关结算凭证,以及结算款项的查询、查复等(业务量少可以用外汇业务专用章代替);外汇转讫章用于已处理的一切内部转帐凭证;外汇结汇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向出口企业出具的结汇凭证。
二、外汇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
外汇会计印章是办理国内收、付款的印信及凭据,各级行、处必须建立严密的管理制度。未启用的印章由会计主管人员保管,已启用的印章要按照分工指定人员保管。各种业务专用印章在启用时,应在“外汇会计业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预留印模,登记使用日期,领用保管人员要签名盖章。调换人员时,要办理交换手续,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并在登记簿上签名盖章。业务印章在停止使用时,应在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原因并切角毁损后交有关部门保管。
各种外汇会计专用章要按规定的范围正确使用。营业终了应将会计业务印章全部存入保险柜保管。业务印章保管和用印必须坚持一人,不得随意分人用印,由于个人之间私自授受会计专用章而出现的问题,原保管人员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境外代理行往来的核算
第一节 境外代理行往来的核算
境外代理行往来是指我行与境外帐户行办理相互间外汇资金划拨的帐务往来。为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及国际结算业务的需要,我行应按照资金安全、调拨灵活、提高盈利的原则,选择资信可靠、服务质量高,开户条件优惠的代理行开立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帐户,建立帐务往来关系。对外开户时,应与开户行交换印鉴、密押、费率表等控制文件,并对帐户行名称、地址、帐户的币别、帐号、费率表、电话及电传号、SWIFT号和该行分支行名称、地址、电话及电传号等有关事项建立帐户行档案。关闭境外帐户时,应通知境外银行。
一、我行存放在境外代理行的外汇款项和我行与境外代理行的往来业务,使用“存放境外同业款项”科目进行核算。
二、我行与境外代理行往来采取的核算方式:总行集中开户记帐核算。
总行集中开户记帐核算的具体手续如下:
总行使用“存放境外同业款项”科目核算
1.总行通过境外帐户收款的核算:
以境外银行给客户汇入汇款为例
(1)总行收到境外帐户行的贷记通知时,填制转帐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境外帐户行贷记通知作借方凭证的附件。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一xx代理行户 外币
贷:汇入汇款 外币
解付给客户时,填制特种转帐凭证三联(一借两贷),一联贷方凭证加盖业务章后交客户作收帐通知、另两联分别作记帐凭证。
借:汇入汇款 外币
贷:单位存款——xx单位外汇户 外币
或有关科目
如收款人为在本行开户的客户,则直接解付,可不通过“汇入汇款”科目。
(2)总行收到境外帐户行的贷记通知,因编号不清等原因,不能及时确认时,应作其它应付款待查,填制转帐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境外帐户行贷记通知作借方凭证的附件。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xx代理行户 外币
贷:其它应付款 外币
查明原因时,填制转帐借贷方凭证各一联。
借:其它应付款 外币
贷:单位存款——xx单位外汇户 外币
或有关科目
2.总行通行境外帐户付款的核算:
以我行通过境外帐户行为客户办理对外付款为例
(1)总行通过境外帐户办理付款时,应直接向境外帐户行拍发付款指令电传,客户填制的汇款申请书第二、三联分别代借贷方记帐凭证,付款电传作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借:单位存款——xx单位外汇户 外币
或有关科目
贷:汇出汇款 外币
(2)总行收到境外帐户行的已借记通知时,填制转帐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境外帐户行的借记通知作贷方凭证的附件。
借:汇出汇款 外币
贷:存放境外同业款项——xx代理行户 外币
我行与代理行对帐情况表
币种:
代理行帐户名称 代理行帐
户帐号:
----------------------------------
------------------
| 至
年 月 日 止我行帐面余额
|
|
代理行帐户帐面余额
|
|---------------------------------
-----------------|
| 对帐详细情况:
|
|---------------------------------
-----------------|
| | |
| 代理行帐上所无各款 | 我行帐上所无各款 |
|
| 记帐日 | 起息日 | 摘 要 |------
-----|-----------| 备 注 |
| | |
| 借 方 | 贷 方 | 借 方 | 贷 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行帐调整后余额:
|
----------------------------------
------------------
对帐人签字
(3)若总行收到境外帐户行已借记通知后,因编号不清等原因,不能及时确认时,应作其它应收款待查,填制转帐借贷方凭证各一联。
借:其它应收款 外币
贷:存放境外同业款项——xx代理行户 外币
查明原因时,填制转帐借贷方凭证各一联。
借:汇出汇款 外币
贷:其它应收款 外币
3.我行与境外帐户行利息收入与费用支出的核算:
(1)收到境外帐户行利息收入的贷记通知时,填制转帐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境外帐户行贷记通知作借方凭证的附件。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xx代理行户 外币
贷: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存放境外同业利息收入户 外币
(2)收到境外帐户行利息、透支利息、费用支出的借记通知时,填制转帐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境外帐户行借记通知作贷方凭证的附件。
借:金融企业往来支出——xx户 外币
或有关科目
贷:存放境外同业款项——xx代理行户 外币
第二节 境外代理行往来凭证管理
一、发往境外代理行凭证的编号方法
我行向境外帐户行发出的各种凭证、电汇付款指令等都要编号,以资区别和便于正确入帐。编号方法如下:
1.编号顺序为行代号、业务类别、年度及业务序号。
2.行代号用两位英文字母代表,可采用人民银行给开发银行的统一代号,也可用“KF”作代号。
3.业务类别用两位英文字母代表,如“TT”表示电汇。
4.年度及业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年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业务序号用五位以内的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境外代理行发来凭证的管理
1.境外代理行通过电传或邮寄方式发来的借、贷记报单和对帐单,直接交后台业务人员记帐,并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邮寄对帐单应按月及时装订,永久保存。
2.境外代理行通过电传或邮寄发来的查询单,直接交后台业务人员查询,并及时以邮寄、电传的形式回复境外代理行。若需作帐务调整时此种查询单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第三节 境外代理行往来帐务核对
一、我行与境外代理行之间的帐务核对
我行与境外代理行之间及时核对帐目是保证我行及时准确与境外代理行清算债权债务关系,保障我行外汇资金安全的重要条件。清算部门每天收到境外帐户行发来的借贷记通知,应及时入帐,对于不明款项应立即向境外帐户行查询。根据各帐户行业务量的大小,还应定期与境外帐户行对帐,总行将境外帐户行对帐单上的各笔业务与我行帐上各笔业务进行逐笔勾对,然后填写《我行与境外代理行对帐情况表》(见附页),将我行帐上有代理行帐上所无各款和代理行帐上有我行帐上所无各款逐笔填列,并作平衡验对。并将所填列的各款项及时逐笔查明原因,同时,还应逐笔核对起息日,若我行起息日和境外帐户行起息日不一致时,也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调整。
二、我行与境内代理行之间的帐务核对
为保障我行帐与境内代理行帐正确、完整、一致,境内代理行清算部门应按协议规定向我行邮寄满页帐副本或电传对帐单。每月底,不论我行帐面是否满页,境内代理行均应按双方约定将我行月底止帐页副本邮寄至我行,以便与我行及时核对帐目。核对的帐目主要有我行在代理行存放的各币种活期、定期外汇存款帐。我行接到代理行邮寄的对帐单后,应根据代理行对帐单与本行帐务记载逐笔及时核对,起息日、金额、业务编号等是否一致,并将代理行帐面有而我行帐面所无的各款填在对帐回单的“我行帐上所无各款”栏内,将我行帐上有而代理行帐上所无的各款填在对帐回单的“代理行帐上所无各款”栏内,作平衡验对。并在收到代理行对帐单后的10日内将对帐回单快邮至代理行。平时,我行在收到代理行每天发送的业务报文(即借、贷记通知)后,若发现与我行帐有差异或其它原因无法解付的款项,必须在两天内以电传、传真或电话的形式向代理行外汇清算部门查询。
代理行外汇清算部门还应按双方约定不定期地向我行下发各币种的未达款项查询书。即将代理行各币种的与我行有关的“其它应收款”、“其它应付款”抄列清单,向我行查询。我行收到代理行未达款项查询书后应逐笔查对核实,若在未达款项中查出系本行所付或所收款项时,应及时通知代理行。
三、利息及费用的核对
对于“存放境外同业款项”科目的透支利息支出及费用,由境外代理行按规定主动计算,然后借记或贷记我行帐户,并发给计息清单或在借、贷记报单的摘要栏中注明费用理由。当我行收到境外代理行寄来的计息清单时,应详细核对金额、起息日、积数、利率、利息等,如境外帐户行扣收我行费用时,应根据代理行费率表检查收取的费用是否合理,若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境外银行调整,以保障我行利益不受损失。向对方银行补收或退还的利息或费用,应待对方银行查对确认,通知本行后再行转帐。
第四节 境外代理行往来业务查询
代理行往来中的查询、查复是经常发生、比较复杂的工作。及时迅速地查清未达款项,关系到受益人的权益和我行信誉以及外汇资金的安全,必须加强管理。我行应安排专人兼职负责查询、查复工作,并设立查询查复函电登记簿以备查考。
查询必须及时,查复应有查必复,对境内外的查询查复,原则上一事一查。填制查询函电字迹要清晰,内容要准确完整,必须注明代理行名称、起息日、币种、金额、有关业务编号、查询日期以及查询函电编号等。一切查询、查复函电必须经过复核后发出。
一、我行向境内代理行查询
我行汇出、汇入款等业务,超过合理邮程,仍未收到代理行头寸借、贷记报单的,我行应主动向境内代理行查询。查询可采用电传、传真、电话、信函等方式,书面查询除写明查询要素外,还应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便代理行能够及时给予答复。
二、我行向境外代理行查询
(一)我行收、付款到期未解付或未收妥,应及时向境外帐户行或业务行查询催收。
(二)境外帐户行重复借记或贷记以及借记或贷记金额与我行委托收、付款金额不一致的,由我行查实后直接向境外帐户行查询。
(三)我行未按可转帐凭证的规定办理,误凭境外业务行凭证转帐,所产生的未达帐,直接向境外帐户行或业务行查询。
(四)境外帐户行借、贷记报单或对帐单上,无我行业务编号或无国内受益人名称,造成我行无法解付给客户时,由我行外汇清算部门向境外帐户行或业务行查询,查清后通知有关客户。
三、境外代理行向我行查询
对于境外来查,原则上电查电复,函查函复。电查应于当天或下一个工作日查复,最迟不得晚于三个工作日。函查一般在3—7个工作日内查复,对一时难以查实的,应先复对方“正在处理中,俟有结果,立即答复”并应抓紧处理。
(一)对境外帐户行或业务行来查委托汇款是否解付的,由我行向解付行查实后,以函或电复境外查询行。
(二)境外帐户行要求授权借记冲回重复贷记的款项,对帐单上确属重复贷记的款项,由我行授权帐户行冲销。当帐户行向我行提出时,我行必须先查核对帐单,并通知有关部门确认,确认重复贷记后,再我行授权帐户行冲销。
(三)境外业务行或帐户行要求止付汇款,冲销汇款头寸时,我行应查明情况。如非我行责任,在收到境外银行止付通知前,已解付的,由我行通知对方“已于某月某日解讫”不同意冲销。如尚未解付,应待查实后,由我行授权境外帐户行或业务行撤销汇款。
(四)境外帐户行因未收到我行收、付款委托书,要求补寄副本时,由我行向帐户行补寄,并在补寄的副本上注明“请注意避免重复付款”字样。
第三章 外汇买卖的核算
第一节 外汇买卖核算概述
外汇买卖是银行经营外汇的重要业务之一。我行办理的外汇买卖业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于国际结算和支付的需要进行的外汇买卖,一类是由于资金保值或盈利的需要而进行的外汇买卖。在后一类外汇买卖业务中又可分为受客户委托进行的代客外汇买卖和以本行外汇资金营运为目的的自营外汇买卖。
办理外汇买卖业务,要通过外汇买卖类科目进行会计管理和核算。外汇买卖类科目是实行外汇分帐制的一个特定科目,它在帐务中起联系和平衡的作用。外汇买卖类科目有外汇买卖、外汇兑换、代客套汇、经营套汇、外汇调整等五个,分别用于核算不同类型的外汇买卖业务。从实际出发,我行目前不用外汇兑换这一科目。
一、外汇买卖科目的使用范围
外汇买卖科目专用于核算人民币与各种外币之间的买卖业务,也即:用于核算使用国家外汇牌价,代替国家办理的买卖外汇业务。
外汇买卖科目总帐采用通用帐页,按币种分别登记,明细帐则采用特种帐页,帐页结构是在买入、卖出栏下又各分借方和贷方,在一个帐户上同时记外币和人民币帐。当买入外币时,外币记在买入栏下的贷方,相应的人民币记在买入栏下的借方;当卖出外币时,外币记在卖出栏下的借方,相应的人民币记在卖出栏下的贷方。然后结出外币及人民币余额分别记入余额栏。
二、代客套汇、经营套汇、外汇调整科目的使用范围
代客套汇、经营套汇、外汇调整科目专门用于核算各种外币与外币之间的买卖业务。
代客套汇科目核算的是应客户的要求办理的两种可兑换货币之间的买卖业务。
经营套汇科目核算的是经批准通过国际市场调剂货币种类的自营套汇业务。
外汇调整科目核算的是我行向国际金融市场调剂货币种类,进行保值性质的外汇资产结构调整。使用本科目时需要经我行领导专项批准。
代客套汇、经营套汇与外汇调整科目总帐采用通用帐页,按外币币种设置帐户。明细帐采用特种帐页,帐页结构是在买入、卖出栏下各分为借方和贷方,在一个帐户上同时记外币和美元帐。当以美元买入外币时,外币记在买入栏下的贷方,相应的美元记在买入栏下的借方;当卖出外币买入美元时,外币记在卖出栏下的借方,相应的美元记在卖出栏下的贷方。然后结出外币及美元余额,分别记入余额栏。
第二节 外汇买卖帐务处理
一、结汇售汇业务的核算
结汇售汇业务是指我行为客户办理的人民币与某种外币之间的买卖,包括结汇、售汇以及相应与交易中心的平盘业务等。
结汇售汇业务通过“外汇买卖”科目核算,采用我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我行对客户挂牌报价时,应依据人行公布的中心汇率确定,买入卖出价格上下不超过中心汇率的0.25%。
(一)结汇是按规定将企业收入的外汇以人民币汇买价折算成人民币付给企业。办理结汇时,应填制外汇买卖凭证一式七联。其中一、七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交客户,第六联留存,第二、五联分别作人民币和外币的外汇买卖科目借贷方凭证,三、四联分别作有关科目的借贷方凭证。
借:汇入汇款 外币
或有关科目
贷:外汇买卖(汇买价) 外币
借:外汇买卖——外汇买卖户 人民币
贷:xx存款——xx单位户 人民币
或有关科目
(二)售汇是我行以人民币汇卖价收进客户的人民币,相应的现汇付给客户。售汇时应填制外汇买卖凭证一式六联,其中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交客户,第六联留存,第二、五联分别作人民币和外币的外汇买卖科目借贷方凭证,三、四联分别作有关科目的借贷方凭证。售汇业务与配汇业务所不同的是不再需要外管局的外汇额度调拨单,但我行仍应审核有效单据后,方可售汇。
借:xx存款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汇卖价) 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 外币
贷:汇出汇款 外币
或有关科目
(三)与交易中心平盘,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指我行所买入的外汇超过国家规定的持有额度时,应将买入的外汇到国家外汇交易中心进行平盘交易相应的人民币入我行帐。发生此业务时,应根据同业签发的有关凭证,填制转帐借贷方凭证各两联,同业凭证作附件。
借:外汇买卖 外币
贷:存放境内同业——xx行户 外币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xx行户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外汇买卖户 人民币
贷:汇兑收益 人民币另一是指当我行所持有的外汇不足国家规定的额度时,我行可到国家外汇交易中心进行平盘买入外汇的交易,平盘卖出人民币,买入外币时,我行人民币减少,相应的外汇入我行帐。外汇入帐后,填制转帐借贷方凭证各两联,以同业凭证作附件。
借:外汇买卖——外汇买卖户 人民币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人民币
贷:汇兑收益 人民币
借:存放境内同业——xx行户 外币
贷:外汇买卖 外币
二、外汇兑换业务的核算(我行目前暂不开办外汇兑换业务)
外汇兑换是指出纳业务中的外币找零,代理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调剂业务等。外汇兑换业务通过“外汇兑换”科目核算。
外币找零是指在外钞出纳业务中,对元以下的应付外币金额可折成人民币付给,不支付外钞分币。外币找零时按当时国家外汇牌价,填制外汇兑换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交客户,二、四联分别作外汇兑换科目的借贷方记帐凭证,三、五联作有关科目的借贷方记帐凭证。
借:外汇活期储蓄存款——现钞户 外币
贷:外汇兑换(钞买价) 外币
借:外汇买卖——外币兑换户 人民币
贷:现金——业务户 人民币
三、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核算
代客外汇买卖是我行受客户委托,为客户办理的一种外币与另一种外币之间的买卖业务,同一币种钞汇折算业务,以及货币掉期、外汇期权业务。
代客外汇买卖业务通过“代客套汇”科目核算。
代客外汇买卖分为即期外汇买卖和远期外汇买卖两种。即期外汇买卖交易有柜台交易和委托交易两种方式:远期外汇买卖交易则只有委托交易方式。采用委托交易方式,须由客户出具《外汇买卖申请书》、交易员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代客外汇买卖办法》对其进行审查。
(一)即期外汇买卖
即期外汇买卖柜台交易方式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通过套算进行交易,或按国际金融市场汇率进行交易;委托交易方式由客户在申请书内填写委托有效期限、委托汇率水平、委托买卖货币及金额,我行在客户的委托期限内到国际市场交易后,即通知客户成交。会计处理时,分下列两种情况处理:
1.即期外汇买卖柜台交易方式
(1)通过牌价套算交易
柜台交易方式如采用国家外汇牌价套算交易,应当天交割资金,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业务处理。
A.美元与其他币种交易
填制外汇套汇凭证一式六联,填写凭证时应将人民币对买入币种和卖出币种的牌价以汇买价/汇卖价形式填写在牌价栏内(美元汇价与美元金额栏不填),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交客户,第二、五联作贷方记帐凭证,第四联与客户填制的单位外汇支付凭证作借方记帐凭证,第六联留存。
借:单位存款——xx单位外汇户 卖出外币
或有关科目
贷:代客套汇(汇买价) 卖出外币
借:代客套汇 买入外币
贷:汇出汇款 买入外币
或有关科目
若客户在我行开有其买入币种的存款帐户,则分录如下:
借:代客套汇 买入外币
贷:单位存款——xx单位外汇户 买入外币
对外汇出时:
借:单位存款——xx单位外汇户
贷:汇出汇款
B.美元以外的两个币种交易
凭证填制方法与上述相同,但同时以美元汇卖价与卖出币种的汇卖价为基础折算出美元对卖出币种的汇价(公式为美元汇卖价/卖出币种汇卖价),填入美元汇价栏内;再套算出卖出币种的等值美元金额,填入美元金额栏内。以第三联作代客套汇科目美元户的借贷方记帐凭证,其他各联凭证原使用同上。
借:单位存款——xx单位外汇户 卖出外币
或有关科目
贷:代客套汇(汇买价) 卖出外币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代客套汇 美元
借:代客套汇 买入外币
贷:汇出汇款 买入外币
或有关科目
(2)使用国际金融市场汇率交易
柜台交易如采用总行提供的国际金融市场汇率进行交易,应于交易日后第二个营业日进行资金交割,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业务处理。
A.美元与其他币种交易
填制外汇套汇凭证一式六联,填写凭证时应将成交汇率填写在汇率栏内(美元汇价与美元金额栏不填)。第一联作客户回单,第六联留底,第二、五联作贷方记帐凭证,第四联与单位外汇支付凭证作借方支付凭证。
借:单位存款——xx单位外汇户 卖出外币
或有关科目
贷:代客套汇(汇买价) 卖出外币
借:代客套汇 买入外币
贷:汇出汇款 买入外币
或有关科目
B.美元以外的两个币种交易
凭证填制方法与上述相同,但同时将国际金融市场美元对买入币种与卖出币种的汇价填入美元汇价栏内,计算出等值美元金额,填入美元金额栏内。以第三联作客套汇科目美元户的借贷方记帐凭证,其他各联凭证的使用同上。
借:单位存款——xx单位外汇户 卖出外币
或有关科目
贷:代客套汇(汇买价) 卖出外币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代客套汇 美元
借:代客套汇 买入外币
贷:汇出汇款 买入外币
或有关科目
(3)平盘
外汇买卖交易应每天进行平盘,进行平盘时,一般在平盘日后第二个工作日进行交割,根据境外帐户行头寸借贷记报单,按平盘时的成交汇率填制外汇套汇凭证六联,一、四联作借方记帐凭证,二、五联作贷方记帐凭证。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活期户 平盘买入外币
贷:代客套汇 平盘买入外币
借:代客套汇 平盘卖出外币
贷: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活期户 平盘卖出外币
2.即期外汇买卖委托交易方式
采用委托交易方式,我行应要求客户填具我行规定格式的《即期外汇买卖申请书》,并将拟卖出的货币汇入我行存入保证金户。即期外汇买卖手续费采用提取价差方式,或直接按比例核收1‰以下的手续费。接受委托后,向境外银行询价。
我行帐务处理
A.美元与其他币种交易
我行与境外银行完成交易后,应按成交汇率填制外汇套汇凭证一式六联,第六联作为成交通知书,交后台进行资金交割,一、四联作借方记帐凭证,二、五联作贷方记帐凭证。
借:存放境外同业——xx代理行户 买入外币
贷:经营套汇 买入外币
借:经营套汇 卖出外币
贷:存放境外同业——xx代理行户 卖出外币
B.美元以外的两个币种交易
帐务处理方法与上述基本相同,但在每次填写外汇套汇凭证时,均要将美元对买入币种与卖出币种的汇率填入美元汇率栏内;计算出的等值美元金额,填入美元金额栏内。以第三联作代客套汇科目美元户的借贷方记帐凭证,在上述分录之外,增加下列分录:
借:经营套汇 美元
贷:经营套汇 美元
(二)远期外汇买卖
办理远期外汇买卖,一律采用委托方式,要求客户出具我行规定格式《远期外汇买卖申请书》,并存10%的保证金。接受委托后,可进行交易,成交后向客户通知远期交易到期日,要求客户在到期日前两个营业日将拟卖出的资金全额汇入我行,待到期日,我行按约定汇率与客户进行交割,并将客户买入的资金汇入客户指定的帐户。
1.美元与其他币种交易
接受委托后,向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