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主张侵权行为的二元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呢我国法学界除极个别人主张过错责任原则外,绝大部分学者包括原则上否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学者也都认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①笔者认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疑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其理由是:对此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为当代世界各国环境保护立法和侵权行为法的基本趋势,我国民事法律与国际民事经济立法接轨,必须顺应这一趋势;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利于强化污染环境者的法律责任,促进其履行环保法律义务,严格控制和积极治理污染;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过错的举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及时审结案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及环境保护法第41条体现了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精神。既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则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免责条件由法律作出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