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企业破产中劳动债权的概念
2004年6月,《企业破产法》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在该草案中首次提出了劳动债权的概念,并引起社会关注焦点 。
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组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撰文指出,所谓劳动债权,是指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费用 。
2006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实施的企业破产法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动债权优先清偿,并具体列明劳动债权的内容和实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