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准依据:国家环保局、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环发[1998]6号
二、收取范围及对象: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燃煤、燃油和产生工艺废气以及向环境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三、收取标准:按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方法计算二氧化硫排放量,每公斤二氧化硫0.20元
四、执收单位:各级环保部门
五、参阅文件:
1、省环境保护局 物价局 财政厅 经贸委 豫环办[1998]19号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计委 财政部 经贸委 环发[19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