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的情形下,委托作品由委托人行使作者的全部权利;在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有著作权的情形下,双方共同行使作者的全部权利。但如果委托创作合同的双方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归受托人,但这是否意味着委托人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在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和依法确定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的情形下,委托人如何使用委托作品,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又有何限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受托人的,委托人享有下列权利:在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使用该作品的权利;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作品使用的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作为对受托人著作权的限制,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正当使用委托作品,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委托作品。
由此,笔者认为,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即使在归受托人的前提下,只要委托人交付了相关的委托创作费用,仍有权利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该委托作品,这也是委托人的基本合同权利。换言之,只要委托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受托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是受限制的,这主要体现在:
一方面,受托人不能阻止委托人合理地使用委托作品,这是根据公平原则而做出的合理性解释。委托人在支付了委托创作的相关费用后,自然取得委托作品的合理使用权,否则难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而如何确定合理使用的范围是关键,这需要根据委托合同的创作目的而做出解释。笔者认为,所谓合理的范围是指双方在委托创作的过程中所能预料到的、基于作品的属性和通常的委托创作目的正常使用范围。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如果作为著作权人的受托人阻止委托人使用这些作品,则是在滥用权利。
但是,在合同未约定著作权归属的前提下,如果委托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相关的委托费用而使用了受托人创作的作品,受托人如何行使其权利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同时享有两种权利:一是受托人可依据合同向委托人主张债权请求权,就是要求委托人支付约定的委托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受托人也可以主张著作权侵权责任,由于委托人未支付相应的委托费用,而未取得作品的使用权,在这种前提下,委托人的行为可以认为侵害了受托人的著作权。上述两种权利是竞合的,权利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另一方面,受托人也不能将作品交付委托人的同业竞争对手使用。这表明受托人的权利也是受限的,从合同法的角度讲,这是随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