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的确权问题在权属纠纷中发生最多,因此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软件合作开发应该订立书面合同。需要指出,具有一般合作关系并不一定就产生合作作品。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作作品需具备严格的法律要件,即合作者之间必须有合意、合创行为。合意是指合作者对完成某一作品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合创是指合作者均为作品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对于网络课程开发来说,与项目承担人构成合作作者的可能有投资者以及其他创作人员。不过,构成合作作者必须满足以上两个要件,“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那些为网络课程提供资料并数字化、编辑修改加工,以及提供咨询指导工作的人,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被认为是合作作者。
对于合作作品权利的行使,《著作权法》的规定也较为详细,该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这里的作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网络课程开发如果存在合作创作,我认为可以比照以上规定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