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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合伙做生意发票处理的费用该怎么来算?

大律师网 2017-04-19    0人已阅读
导读:起字号的合伙组织解散后,按《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原合伙人应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应以原字号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合伙人数众多的,由其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对起字号和

起字号的合伙组织解散后,按《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原合伙人应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应以原字号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合伙人数众多的,由其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对起字号和无字号的个人合伙的法律责任都规定的十分清楚。

法律咨询:三人合伙做生意发票处理的费用该怎么来算

你好,我们三人合伙做生意的,向咨询有关生意中发生的发票问题,我们在生意中所有的经营性支出的发票都计入成本了,但其中有一个找人在外面处理了很多发票,处理的费用该怎么来算是归他自己所有吗还是只应该拿走三分之一其余的充公

律师回答:

私自处理发票是违法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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