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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柳市某电器企业因疏忽导致

大律师网 2017-04-19    0人已阅读
导读:【保证人的保证期限】关于柳市某电器企业因疏忽导致欠款追讨无门 ”柳市一家知名电器企业由于疏忽了此条款,在找不到欠债人后也不能向担保人追讨。近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讨债务案件,该案涉及欠款只有15万

【保证人的保证期限】关于柳市某电器企业因疏忽导致欠款追讨无门

”柳市一家知名电器企业由于疏忽了此条款,在找不到欠债人后也不能向担保人追讨。近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讨债务案件,该案涉及欠款只有15万元,却非常有教育意义。

这家柳市知名电器企业规模非常大,该企业与乐成的张某有多年的业务往来。至2005年9月15日,张某欠该企业15.8万多元货款,一直没偿还。张某向该企业保证,2005年11月30日前归还全部货款,如果逾期不付,按月息1%计算。张某还请信誉良好的朋友王先生帮他担保,签订“欠款协议书”。但是到了2005年11月30日,张某还是没有支付欠款,该企业多次催讨无果。

后来,张某突然失踪,该企业于是向担保人王先生催讨债务,可王先生也不认账。去年11月23日,该企业将张某与王先生告上法庭。

今年3月25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某没有出庭。法院最后支持电器企业要求张某归还货款及逾期利息的主张,但驳回对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根据《担保法》规定,在6个月的保证期间(即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6月1日止),该企业没要求王先生承担保证责任,现在6个月已过,王先生就免除了保证责任。

由于张某现在还没出现,这笔欠款只能等找到张某后才能执行。

法律条款链接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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